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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应支付二倍工资差额
发布时间:2017-04-18 10:18: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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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    由】劳动争议纠纷。
      案情简介
       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xx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坪山新区xx路xx号,法定代表人:柳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郭某,男,1984年6月4日生,户籍地址:河南省民权县xx镇。
       原审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于2010年7月7日入职原告处,双方并无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被告的月工资为2900元。2012年1月8日至2012年4月8日,被告没有上班,原因系原告公司经营困难,停工放假。另外,原告并未安排被告休2011年度年休假。原审法院在审理查明后,作出了(2012)深龙法劳初字第2689号民事判决如下所示:1. 原告深圳市xx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被告2012年1月8日至2012年4月的工资8287.92元;2. 原告深圳市xx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被告2010年8月7日至2011年7月7日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31900元;3.原告深圳市xx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被告2011年度至2012年度的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1200元;4.驳回原告深圳市xx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诉人诉称:被上诉人并非其员工,与其不具有劳动关系。原审法院在“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问题上认定错误,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上诉人提起上诉,请求:1.上诉人无需支付被上诉人2012年1月8日至2012年4月的工资8287.92元;2.上诉人无需支付被上诉人2010年8月7日至2011年7月7日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31900元;3.上诉人无需支付被上诉人2011年度至2012年度的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1200元。
       被上诉人辩称: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无误,适用法律正确,被上诉人请求二审法院依法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争议焦点】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上诉人是否应支付被上诉人停工期间的工资?上诉人是否应支付被上诉人未签书面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上诉人是否应支付被上诉人2011年度至2012年度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
      处理结果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如下判决:
       一、维持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2)深龙法劳初字第2689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撤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2)深龙法劳初字第2689号民事判决第四项;
       三、变更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2)深龙法劳初字第2689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上诉人深圳市xx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被上诉人郭某2012年1月8日至2012年4月8日停工期间工资人民币4623.44元;
       四、变更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2)深龙法劳初字第2689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为:上诉人深圳市xx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被上诉人郭某2011年度的未休年休假工资人民币533.33元;
       五、驳回上诉人深圳市xx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例评析
       本案系劳动争议纠纷。本案中,上诉人称与被上诉人不存在劳动关系,并没有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而被上诉人提交了《福利审批表》、工商登记信息予以证实。福利审批表中有欧某的签名,欧某系上诉人的股东,虽然上诉人否认其签名,但并没有提供相反证据证实。故能够认定被上诉人属上诉人的员工。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关系,上诉人应支付被上诉人二倍工资差额。
       关于上诉人主张停工留薪期间的工资,上诉人停产、停业不属被上诉人的原因,依据法律相关规定,该期间的工资,上诉人应依法予以支付。被上诉人未支付的应休未休的带薪年休假,上诉人也依法应予以支付。
      相关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二、《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第五条  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
       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三、《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
       第二十八条  非因员工本人过错,用人单位部分或者整体停产、停业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停工员工在停工期间的工资:停工一个月以内的,按照员工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八十支付;停工超过一个月的,按照不低于最低工资的百分之八十支付。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14)YHMS046档案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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