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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应向劳动者支付二倍工资
发布时间:2017-04-24 10:20: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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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    由】劳动争议纠纷。
      案情简介
       申请人祝某,男,1958年7月18日生,户籍地址:贵州省余庆县xx村xx组。
       被申请人深圳市xx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xx街道xx大厦。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16年1月1日入职被申请人处,任职保安员,双方之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方约定:每月工资2800元,每天工作8小时,每周休息一天。自申请人入职以来,申请人没有休息过一天,但被申请人也未支付相应的加班工资。2016年5月31日,申请人被迫离职。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申请人提起劳动仲裁,请求:1.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5月31日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14000元;2.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5月31日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5169.12元;3.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16年5月31日休息日加班工资4307.6元。申请人提交了工资流水记录为证。
       被申请人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争议焦点
       被申请人是否未与申请人签订劳动合同?被申请人是否未足额支付申请人的加班工资?
      处理结果
       深圳市宝安区劳动仲裁委员会作出如下裁决:
       一、被申请人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支付申请人2016年2月1日至2016年5月31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人民币14000元;
       二、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案例评析
       本案系劳动争议纠纷。本案中,申请人于2016年1月1日入职被申请人处,被申请人本应自用工之日起与申请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被申请人未依法与申请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被申请人应当按照《合同法》第82条规定向申请人每月支付两倍工资。
       另外,申请人主张其自入职以来未休息过一天,被申请人也未支付加班工资。经过核算,申请人2016年2月1日至2016年5月31日期间应发工资为19856.65元,而从申请人提交的工资流水记录可以知道,被申请人实际发放了20728元。由此来看,被申请人已足额支付申请人在职期间的加班工资。因此,被申请人无需再支付申请人加班工资。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16)YHMS1693档案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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