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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未能举证证明用人单位存在解除劳动合同的事实,依法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发布时间:2017-06-08 10:15: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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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    由】劳动争议纠纷。
      案情简介
       申请人徐某,女,1986年2月17日生,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xx大道xx号。
       被申请人一深圳xx基因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xx路xx号,法定代表人:黄某。
       被告二北京xx国际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x大街xx号xx室,法定代表人:黄某。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14年11月开始为被申请人一、二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被申请人一、二为两块牌子,一套人马,实际控制人均是法定代表人黄某。申请人的工作地点在深圳市南山区家中,申请人直接从黄某处获取需要完成的工作任务,黄某每月通过支付宝账户向申请人支付工资。申请人在职期间,约定工资:2014年11月至2015年5月为每月7000元,自2015年6月起工资为每月8000元。2016年3月,被申请人不再给申请人安排工作任务,也不再支付工资,单方解除了与申请人的劳动合同关系。另外,申请人在职期间,被申请人拖欠申请人的工资,也未报销申请人办公费用。申请人曾委托律师向被申请人一法定代表人黄某发律师函,但其拒收。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申请人提起劳动仲裁,请求裁决:1.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一之间存在劳动合同关系;2.被申请人一支付申请人2015年5月1日至2015年5月31日期间的工资7000元、2015年6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期间的工资8000元、2015年7月1日至2016年3月31日期间拖欠的工资18000元;3.被申请人一支付申请人2015年5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办公报销费用730元;4.被申请人一支付申请人2015年8月18日至2016年3月31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59200元;5.被申请人一支付申请人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24000元;6.被申请人一支付申请人律师费5000元;7.被申请人二对上述请求承担连带支付责任。为证明其主张,申请人提交了工作邮件、支付宝电子客户回单等为证。
       两被申请人未到庭应诉,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争议焦点】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一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双方是否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被申请人一是否拖欠申请人的工资?被申请人是否违法解除劳动关系?
      处理结果
       深圳市南山区劳动仲裁委员会作出如下裁决:
       一、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一于2015年8月11日至2016年3月3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二、被申请人一支付申请人2015年9月11日至2016年3月31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39862.06元;
       三、被申请人一支付申请人律师费1704.5元;
       四、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案例评析
       本案是劳动争议纠纷。本案中,被申请人一未到庭应诉,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视为放弃质证等权利,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应由其自行承担。申请人主张其于2014年11月1日起入职被申请人一处,但被申请人一于2015年8月11日设立,其在设立前并不具备合法的用工主体资格,因此认定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与之间的劳动关系于2015年8月11日建立。被申请人一未与申请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依法应支付申请人2015年9月11日至2016年3月31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部分。
       关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赔偿金的问题,由于申请人未能举证证明被申请人一存在解除劳动合同的事实,依法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另外,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二不存在劳动关系,且被申请人一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以自己的名义开展经营活动并承担责任,因此被申请人二无需对被申请人一的支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相关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六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第三十六条 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视为撤回仲裁申请。
       被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决。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三、《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
       第五十八条 劳动争议仲裁和诉讼案件,劳动者胜诉的,劳动者支付的律师代理费用可以由用人单位承担,但最高不超过五千元;超过五千元的部分,由劳动者承担。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16)YHMS1473案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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