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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已经解除劳动关系,是劳动者主张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的前提
发布时间:2018-01-17 10:3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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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    由】工资与赔偿金等争议纠纷。
      案情简介
       申请人李某,男,1983年10月1日生,户籍地址:湖南省xx县xx乡xx村。
       被申请人深圳市xx纸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xx工业区xx栋xx室,法定代表人:宋某。
       申请人称:2012年3月12日入职被申请人处,担任啤烫师傅,被申请人未与申请人签订劳动合同,双方口头约定每月工资为人民币4200元,被申请人每月以现金支付工资,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口头约定包午餐和晚餐。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工作至2012年6月30日,但申请人的工资仅支付至2012年3月31日。后申请人以被申请人拖欠工资为由口头向被申请人提出解除了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申请人于2012年7月10日提出仲裁申请,请求裁定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上述仲裁申请已立案并开庭审理完毕,仲裁裁决书的裁决结果为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自2012年3月12日至2012年6月30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申请人现提起劳动仲裁,请求裁令:1.被申请人支付2012年4月1日至2012年6月30日期间欠付的工资人民币9600元;2.被申请人支付2012年3月13日至2012年6月30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人民币16580元;3.被申请人支付被迫终止劳动关系的赔偿金人民币4200元;4.被申请人支付未缴纳社会保险所造成的损失人民币1804元;5.被申请人支付2012年5月28日至2012年6月30日期间的伙食费人民币340元。为证明其主张,申请人提交了仲裁裁决书、电话录音、证人证言等证据。
       被申请人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及相关证据,也未出庭应诉。
      争议焦点】    
       被申请人是否存在拖欠申请人工资的行为?被申请人是否未与申请人签订劳动合同?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是否已经解除?
      处理结果
       深圳市福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如下裁决:
       一、被申请人深圳市xx纸品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李某2012年4月1日至2012年6月30日期间的工资9600元;
       二、被申请人深圳市xx纸品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李某2012年4月12日至2012年6月30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人民币8312.64元;
       三、驳回申请人李某的其他仲裁请求。
      案例评析
       本案系工资与赔偿金等争议纠纷。本案中,申请人提交了仲裁裁决书、电话录音文本、证人证言以证明其与被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及拖欠2012年4月1日至2012年6月30日期间的工资,由于被申请人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其与申请人已经签订劳动合同及已足额向申请人支付了上述期间的工资,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被申请人依法应当支付申请人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及上述期间的工资。
       另外,申请人主张口头向被申请人提出解除劳动关系,但未提交证据证明被申请人与申请人之间的劳动关系已经解除,因此申请人应承担不利后果,故申请人诉请终止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依法不予支持。
      相关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六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二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17)MS128-8910-13484档案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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