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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未能证明其规章制度已向劳动者公示,应承担不利后果
发布时间:2018-05-07 10:2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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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    由】劳动争议纠纷。
      案情简介
       申请人张某,男,1989年1月30日生,户籍地址:湖南省湘潭县xx镇xx村xx号。
       被申请人深圳市xx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xx街道xx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彭某。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09年9月1日入职深圳市甲科技有限公司,2014年9月深圳市甲科技公司变更为被申请人深圳市xx科技有限公司。申请人在职期间,担任生产部钳工主管,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2016年4月1日至2019年3月31日。2017年2月16日,因被申请人扣押2016年的年终奖金,申请人提出辞职。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申请人提起劳动仲裁,请求裁决:1.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16年剩余50%年终奖12037元;2.被申请人补交住房公积金33375元。
       被申请人庭审中辩称:1.申请人入职时间有误,申请人2009年1日入职深圳市甲科技有限公司,并于2016年3月31日办理了辞职,后再入职被申请人单位,申请人的入职时间应为2016年4月1日;2.被申请人确认50%年终奖数额未发,但根据《年终奖发放管理制度》中第四项第4款中约定“年终奖第二次发放的,每次发放前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或者离职的员工,另50%年终奖,将不再享有”。申请人在发放第二次年终奖前已离职,按规定不予发放。综上,请求驳回申请人的仲裁请求。
      争议焦点】    
       被申请人是否应支付申请人剩余50%的年终奖?被申请人是否应补交申请人的住房公积金?
      处理结果
       深圳市龙华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如下裁决:
       一、被申请人于本文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支付申请人2016年剩余年终奖12037元;
       二、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案例评析
       本案系劳动争议纠纷。本案中,被申请人确认未发放剩余50%的年终奖奖金,但主张公司《年终奖发放管理制度》规定“发放前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或者离职的员工,将不再享有另外的50%年终奖”。由于被申请人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其单位的《年终奖发放管理制度》已向申请人公示及证明申请人知晓该份制度,被申请人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被申请人应当向申请人发放剩余的年终奖金。
       另外,由于住房公积金的缴交属于行政管理范畴,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支付住房公积金费用的仲裁请求不属于仲裁委裁决范围,故申请人该项请求不予支持。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六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17)YHMS0565案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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