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 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

首页 > 劳动法务部 > 国晖案例

用人单位拖欠工资的,劳动者可申请劳动仲裁维护权益
发布时间:2018-06-20 10:53:02
浏览量:1036
      【案    由】劳动争议纠纷。
      案情简介
       申请人郭某,男,1955年3月22日生,户籍地址:江西省吉安市xx县xx村xx组。
       被申请人深圳市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xx路xx大厦,法定代表人:杨某。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08年8月8日入职被申请人处工作,被申请人未与申请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08年8月8日,申请人被派往深圳市公明镇光明新区xx电子厂负责卫生间装修工程,该工程于2008年9月10日结束,但被申请人始终拒付工资。为此,申请人提出仲裁,请求:1.裁决被申请人支付2008年8月8日至2018年9月10日的工资2000元,2.裁决被申请人支付因拖欠工资而产生的经济补偿金500元。
       被申请人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争议焦点】    
       被申请人是否未支付申请人工资?
      处理结果
       在深圳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调解下,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被申请人同意于2009年4月10日前以现金方式向申请人郭某支付人民币1250元;
       二、申请人放弃其他仲裁请求,双方本案劳动争议就此了结。
      案例评析
       本案系劳动争议纠纷。本案中,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未支付工资,未提供证据证明。最后,双方在深圳市劳动仲裁委的组织调解下,自愿达成了调解协议,双方关于本案的争议就此了结。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四十二条 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应当先行调解。
       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
       调解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和当事人协议的结果。调解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
       调解不成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09)MS767-1658-2649案编写

法律疑难、快速解答,扫码即可与在线律师沟通。

︿

打开手机浏览器扫一扫

电话咨询热线:

400-6262-163


在线咨询
微信公众号
在线咨询
投诉建议
内部平台
案件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