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uohui Case
2014年03月,深圳市浩某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六某科技有限公司签订一份《专用设备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由浩某自动化公司向六某科技公司提供价值为人民币12.6万元的货物,并将货物送达六某科技公司指定地点,双方约定付款方式为合同签订后,六某科技公司现行支付3.6万元;剩余9万元六个月内支付完成。浩某自动化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提供、送达货物义务;但六某科技公司却拖延支付剩余货款。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浩某自动化公司委托我所律师代为提起诉讼。
我所代理的我所代理的浩某自动化公司与六某科技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仲裁委员会审理裁决:六某科技公司于裁决送达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浩某自动化公司未付货款及迟延付款的违约金。浩某自动化公司诉求获得支持。现案件结案归档【档案号:(2015)YHMS048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