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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所代理的张某仁与叶某明、杨某就借贷纠纷一案已结案
发布时间:2016-04-21 10:4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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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12月,叶某明因家庭生活及建设事项所需,通过他人介绍向张某仁借款人民币17万元并签订《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借款金额、借款期限、利息等。张某仁两次通过银行账户将借款打入叶某明的银行账户。借款期限届满,叶某明未履行还款义务。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张某仁委托我所律师代为提起诉讼。

      我所代理的张某仁与叶某明、杨某就借贷纠纷一案;经法院审理,判决:叶某明、杨某就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张某仁借款、利息。现案件结案归档【档案号:(2016)MS80-8499-129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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