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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侵权损失应按照损失发生时市场价格计算
发布时间:2016-07-28 10:07: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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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    由】房屋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何某,男,1987年10月10日生,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xx路xx号。
       原告江某,女,1985年11月16日生,住所地:广东省福田区xx路xx号。
       被告深圳市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某,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xx花园xx楼。
       被告王某,男,1968年5月3日生,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xx栋xx单位。
       两原告称:两原告系深圳市南山区xx花园15F房屋的业主,被告王某系xx花园16F房屋的业主,被告物业管理公司系xx花园的物业管理公司。自2012年以来,原告房屋的楼面天花、墙体漏水,经专业维修人员及两原告、被告王某.
       勘察,发现是由于被告王某的厨房漏水渗到两原告的楼面及墙体造成的。被告王某承诺尽快修复厨房的漏水问题并赔偿两原告的损失,但是被告王某至今未采取实际行动,现已经造成涉案房屋卧室、阳台的天花及墙体发霉、脱落等严重问题,致使该房屋无法居住。被告王某侵害了两原告的权益,应当停止侵权、赔偿两原告的损失,被告物业管理公司未尽管理义务应当承担连带责任。两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王某停止侵权、尽快修复其房屋的漏水部位,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人民币2万元;2.被告物业管理公司承担连带责任;3.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物业管理公司辩称:1.被告物业管理公司在得知两原告的房屋漏水后,已经采取了实际的管理协调工作、履行了管理义务;2.被告物业管理公司对被告王某内部的管道等设施无权进行直接处分;3. 两原告的损害是被告王某的侵权行为所致,应由被告王某承担侵权责任。综上,两原告要求被告物业管理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没有任何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予以驳回。
       被告王某辩称:1.其同意维修房屋漏水并更换热水管,但不能保证以后不漏水;2.原告房屋受损的维修费为4600元,因此,被告应当承担的赔偿损失是4600元。
       法院查明的事实,确认原告房屋的受损是被告房屋漏水造成,两原告因此产生维修费为4600元,为市场维修项目的合理市场价格。被告物业管理公司在得知两原告的漏水问题后,及时委托专业人员对漏水问题进行检测并联络被告王某协商处理问题。
      争议焦点
       原告主张的赔偿金额?被告物业管理公司是否已经履行了合同义务?
      处理结果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判决如下:
       一、被告王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何某、江某赔偿损失人民币4600万元;
       二、驳回何某、江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例评析
       两原告主张的其房屋因被告王某范围的漏水情况而受损,两被告予以认可,法院对该事实主张予以采信。
       关于两原告的损失赔偿问题。依据《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及十九条的规定,行为人侵害他人财产的,应承担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侵权责任,财产损失应按照损失发生时市场价格计算。本案中,被告王某房屋的漏水情况造成两原告的房屋的损害,应当承担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的侵权责任,法院查明维修费4600原是原告房屋损失维修项目的合理市场价,因此,被告王某的主张法院予以支持,两原告的主张法院予以部分支持。
       关于被告物业管理公司是否履行合同义务的问题。被告物业管理公司在得知两原告的漏水问题后,及时采取了相应的措施并联络被告王某协商处理漏水问题,已经履行了物业管理及服务的合同义务,故两原告主张被告物业管理公司对其损失承担连带责任,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十五条 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赔偿损失;
      (七)赔礼道歉;
      (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第十九条 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13)YHMS0192档案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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