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占他人财产的,应当返还财产
发布时间:2016-09-29 10:2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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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由】返还原物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丁某,女,1970年2月13日生,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xx园xx号。
被告深圳xx通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施某,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xx广场xx层。
原告称:原告将本人所有的一台车借给黄某,2008年5月左右,被告以黄某欠其款项为由,从黄某处将该车抢走,至今不予归还。2009年,原告报警后,深圳市公安局福田派出所认定属于经济纠纷,故不予受理。因此原告所有的车辆一直在被告公司保管并未交还给原告。故原告请求判令:被告将原告所有的车(价值人民币80万元)归还原告,并支付折旧费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原告提供车辆行驶证、购置税证等证据予以证明)
被告辩称:原告没有充足的证据证明被告非法拥有原告的车辆。因黄某与被告之间有涉嫌经济犯罪的刑事案件,该案正处于公安机关的刑事侦查过程中,相关案件事实需要侦查结束后才能知道。即便涉案车辆的所有权确实系原告真实、合法车辆,该车被公安机关依法查扣,原告应向公安机关请求返还车辆,原告起诉被告是错误的。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依法应当驳回。
【争议焦点】
被告是否非法侵占他人财产?
【处理结果】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判决如下:
一、被告深圳市xx通讯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将车辆返还原告丁某;
二、驳回原告丁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例评析】
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其他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并应当赔偿损失。
在本案中,原告提供了车辆行驶证、购置税证等证据可以证明原告系涉案车辆的所有权人,但被告并未提交其与原告之间存在车辆交易等证据证明被告取得该车辆有合法依据,原告作为涉案车辆的所有权人,有权要求被告将该车辆返还给原告。
原告未提交证据证明被告致原告所有的车辆损害,原告的车辆从购买之日起存在自然折旧,原告请求车辆折旧费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被告从案外人黄某手上取得原告所有的车辆。而黄某并非该车的合法所有权人,被告占有该车辆没有合法依据,而被告与黄某之间的经济纠纷,系另一法律关系,与本案无关,故法院不予处理。
【相关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七十一条 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第一百一十七条 侵占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返还财产,不能返还财产的,应当折价赔偿。
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
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并应当赔偿损失。
第一百三十四条 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四)返还财产;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三十四条 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10)YHMS0068档案编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