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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张对方违约但未提供证据证明的,不予支持
发布时间:2016-09-30 10:16: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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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    由】买卖合同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深圳市xx吸塑公司,法定代表人:林某,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xx村xx工业区。
       被告深圳xx贸易公司,法定代表人:彭某,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xx工业区xx栋。
       原告称:原、被告之间有业务往来,原告根据被告发出的订单及要求,向被告提供了货物,被告亦接受了全部货物,没有对数量及质量提出任何异议。双方的付款方式为月结30天,但被告未按照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货款,仍然拖欠原告货款41759.1元未支付。故特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人民币41759.1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原告违约在先,所以被告才没有足额支付货款,并且已经向法院提起诉讼。故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争议焦点
       被告的抗辩理由能否成立?
      处理结果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判决如下:
       被告深圳市xx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深圳市xx吸塑公司支付货款人民币41759.1元及逾期付款利息。
      案例评析
       原告与被告双方之间存在业务往来,原告向被告提供货物,双方形成买卖关系。原告向被告提供了货物,被告收到货物后应当向被告支付货款,但是被告并未按照约定给付货款。依据《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被告拖欠原告的货款应当清偿。
       被告称原告违约在先,所以没有足额支付货款,并已向法院提起诉讼,但没有证据证明原告违约在先,故这不足以成为抗辩拒付货款的抗辩理由。因此,法院不予支持。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零八条 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09)YHMS0647档案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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