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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承担担保责任的,应承担保证责任
发布时间:2017-03-22 10:3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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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    由】民间借贷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罗某,女,汉族,1982年8月29日生,户籍地址:广东省丰顺县xx镇xx村。
       被告一深圳市xx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xx路xx大厦xx单元,法定代表人:赵某。
       被告二冯某,男,汉族,1979年2月28日生,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xx大厦xx单元。
       原告诉称:2011年8月10日,原告与被告一签订了《分红协议》,约定原告向被告一注资人民币10万元,被告一无论盈亏,均需每月15日前向原告支付固定分红人民币2000元;原告无被告一的股份、经营权,被告一的债权、债务与原告无关;原告撤离本金或者被告一退还原告本金,《分红协议》自动解除;原告撤离本金需提前十日通知被告一,被告一不超过十日将款项返还给原告。2012年11月29日,被告二冯某以担保人的身份在《分红协议》上签字并注明“如被告一无力偿还本金及支付分红利润时,由冯某个人承担”。然而,自2014年3月起,原告已多次连续要求被告返还本金及支付固定分红,但被告一一直以各种理由拖欠至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特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1.两被告立即向原告返还借款人民币100000元;2.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自逾期之日起至返还借款之日止的利息(按每月2%计)。
       两被告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也未到庭参加诉讼。
      争议焦点】    
       原告与被告一签订的《分红协议》是否有效?被告一是否违约?被告二是否应该承担保证责任?
      处理结果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作出如下判决:
       一、被告深圳市xx建材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罗某偿还借款本金100000元及相应利息(利息按照月利息2%的标准,自2014年3月15日起算至本判决所确定的履行期限之日止);
       二、被告深圳市xx建材有限公司的财产经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上述债务时,由被告予以偿还;
       三、驳回原告罗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例评析
       本案中,双方签订的《分红协议》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其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受合同法的保护。本案中,原告已按双方的约定提供了资金,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义务,被告也应按合同履行自己的义务,即每月分红给原告2000元。被告没有按约履行,即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原告可解除合同,要求返还股金、未支付的分红及违约利息。后被告二在《分红协议》中加上“如被告一无力偿还本金及支付分红利润时,由冯某个人承担”。由此可看出,被告二承担的是一般保证责任,故法院的判决符合法律规定。
      相关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一百四十四条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九十条 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十七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前款规定的权利:
      (一)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
      (二)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
      (三)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前款规定的权利的。
       第二十一条 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第三十一条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14)YHMS1280案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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