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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发布时间:2017-04-24 10:26: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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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    由】买卖合同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深圳市xx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八卦岭xx区xx栋xx楼xx号。法定代表人:杜某。
       被告深圳市xx企业形象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八卦xx路xx栋xx楼。法定代表人:彭某某。
       原告诉称:2015年12月3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协议,办理奥西2110单色数码打印机和佳能喷绘机的销售协议,并于2015年1月4日办理了《设备验收收货单》,完成所有的协议销售手续。原告按照协议在2015年11月1日后,与被告联系,被告一直置之不理,上门也未见到被告,但看见被告正在只用原告销售给其的奥西2110设备进行生产。原告再联系无果后,委托律师后,被告才与原告联系,但以赠送的电脑不全为由,拒绝付款。截止2015年12月25日,原告最后联系被告无果后,遂决定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付清转让款7万元;2.被告根据合同第3条的规定,向原告支付截止到开庭之日累计滞纳金10500元,要求计算至被告履行付款义务之日止;3.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受理费。
       被告辩称:1.原告无权要求被告支付转让款7万元,因为根据协议第4条的明确规定,原告在被告于2015年11月1日前未付款时有权以超过7万元的价格处理涉案两台设备,原、被告双方签订协议的本来目的是原告将两台设备放于被告处,先自行销售,若销售不出去再卖给被告;2.原告无权要求被告支付滞纳金10500元,因为被告没有违约;3.原、被告签订的协议中涉及的买卖是一个附条件的买卖,原告应当将附赠的电脑6台和服务器2台以及开单系统一套同时交付给吧被告,但是原告至今未履行上述交付义务,因此该买卖行为无法成就。综上,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争议焦点
       原、被告双方之间是否存在买卖合同关系?
      处理结果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判决如下:
       一、被告深圳市xx企业形象设计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xx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人民币62000元;
       二、驳回原告深圳市xx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例评析
       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原告和被告签订的《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法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严格履行,根据协议第4条的明确规定,原告在被告于2015年11月1日前未付款时有权以超过7万元的价格处理涉案两台设备,或者选择继续将该两台设备卖给被告并向被告追讨价款。本案中,原告正是选择了继续与被告交易并要求被告支付价款。
       根据《协议》约定,作为买卖涉案奥西打印机和佳能喷绘机的附带条件,原告应向被告交付附赠物品。原告主张其已向被告交付附赠物品,但未举证证明,被告也予以否认,故原告对此应承担不利的后果。
       根据《协议》内容及具体履行情况,原告和被告买卖关系成立的日期是在2015年11月1日,被告应当在当日向原告支付价款,原告也应当在当日向被告支付交付附赠物品。上述义务双方均未履行,属于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双方均不存在违约行为,故原告要付被告支付滞纳金没事实依据。鉴于从买卖关系成立之日起至原告起诉之日止,被告占有使用涉案两台设备已超过半年,且没有提出过解除合同(返还设备),因此买卖合同应当继续履行,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设备价款。又由于原告主张其已交付了附赠物品,即其事实上已经不能再交付附赠物品,因此应当折价赔偿,该赔偿款可以从总价款中扣除。根据本案具体情况,应酌情确定原告应当就附赠物品折价赔偿被告8000元。扣除折价赔偿款后,被告应向原告支付价款62000元。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八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六十六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16)YHMS1151档案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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