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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一方逾期支付货款的,对方可以主张利息损失
发布时间:2017-05-18 10:05: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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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    由】买卖合同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深圳市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xx街道xx路xx工业园,法定代表人:于某。
       被告深圳市乙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xx街道xx工业园,法定代表人:褚某。
       原告诉称:原、被告素有义务往来,双方于2014年5月21日签订《购销合同》,被告订购原告机床一批,总价值人民币660000元,并约定货到当天应支付全款,截止2014年5月29日原告已依约向被告提供了机床一批并经验收合格。但时至今日,被告尚欠货款人民币132000元未支付原告。期间,经原告多次催促,但被告于2016年1月向原告出具两张票面金额分别为人民币60000元及人民币70000元的支票,但因账户余额不足未能承兑,之后被告未再向原告支付过任何货款。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货款共计人民币132000元,并以人民币132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上浮30%的标准计算自2014年7月9日起计至付清之日,暂计至起诉之日为人民币15,063元;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原告提交了购销合同、送货单、支票等为证。
       被告深圳市乙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书面答辩状和证据。
      争议焦点】    
       被告是否拖欠原告货款?金额是多少?
      处理结果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如下判决:
       一、被告深圳市乙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深圳市甲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人民币1320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人民币132000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上浮30%的标准,从2014年7月9日起计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深圳市甲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例评析
       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本案中,原告提交的《购销合同》、送货单能够相互印证,原告按被告的订购要求生产产品并送货,可以认定原、被告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买卖合同关系。
       关于拖欠货款总金额的问题,原告提交的《购销合同》、送货单上载明的型号、规格、数量、单价以及金额基本一致;且《购销合同》加盖了被告公章并由被告处工作人员签名予以确认;送货单由被告工作人员签收。原告在庭审中主张被告尚欠货款人民币132000元未付,与被告向原告出具的两张支票累计总金额基本一致。相反,被告经法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放弃答辩、举证以及质证的权利,视为是对原告的主张以及证据的认可。因此,可以认定被告累计拖欠的货款金额为人民币132000元,被告依法应承担立即支付剩余货款的违约责任。此外,被告逾期未支付货款的行为确给原告造成一定经济损失,原告可以请求被告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上浮30%的标准予以计算逾期付款的利息。
      相关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一百四十四条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16)YHMS0139档案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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