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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买卖合同中,当事人一方未依约支付货款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货款
发布时间:2017-05-25 10:2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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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    由】买卖合同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深圳市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xx社区xx大厦xx室,法定代表人:张某。
       被告深圳市乙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光明新区xx社区xx工业区xx厂房,法定代表人:李某。
       原告诉称:原、被告素有业务往来,被告于2014年11月2日及2014年12月5日向原告采购二极管等货物若干,约定付款方式为月结30日。原告如期提供货物,后经双方对账确认。但截至今日,被告尚欠原告货款共计人民币80000元。经原告多次催款,但被告均以经济困难为借口迟迟未付,导致原告资金周转困难,经营陷入困境。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的商道和原则,同时也属于恶意的违约。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1.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货款人民币80000元及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其自2014年12月2日至付清时止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原告提交了采购单、送货单及对账单为证。
       被告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争议焦点】    
       被告是否拖欠原告货款?金额是多少?
      处理结果
       在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的组织下,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被告确认欠原告货款人民币8万元,被告自愿分八期支付原告,在2015年9月至2016年4月每月28日之前分别支付1万元;
       二、如被告有任何一期未及时足额支付,原告有权按剩余货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三、双方关于本案不再有任何争议,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四、本案诉讼费930元,减半收取为465元,保全费820元,原、被告各自承担一半,由于该费用原告已预缴,被告在支付最后一期款项时将应承担部分642.5元一并交付给原告。
      案例评析
       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本案中,原告主张被告尚拖欠货款80000元,提交了采购单、送货单及对账单等为证。相反,被告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也未提交相关反驳证据,被告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被告依法应向原告履行支付相关货款的义务。最后,本案以调解的方式结案。
      相关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六十一条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第六十二条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九条  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第一百五十九条 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
       第一百六十一条 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15)YHMS0939档案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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