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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作人解除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
发布时间:2018-01-19 10:1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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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    由】定作合同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反诉被告)上海xx实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武威销售分公司,住所地: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xx小区xx室,法定代表人:林某。
       被告(反诉原告)深圳市xx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xx街道xx工业园xx栋厂房,法定代表人:李某。
       被告黄某,女,1980年2月29日生,户籍地址:安徽省安庆市xx县xx镇xx村xx号。
       原告诉称:2014年5月14日,原告(合同需方)与被告深圳市xx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合同供方)签订了合同编号为SP20140514-J08的《深圳市xx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购销(定制)合同》,约定被告深圳市xx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按照原告的要求生产并交付UPS电源系统和EPS应急电源。2014年5月17日,原告向被告xx公司支付了预付款100000元。此后,原告多次催告被告xx公司供货,但被告xx公司一直拖延。原告迫于无奈向两被告发律师函解除涉案合同,并要求两被告返还预付款100000元,但两被告拒绝返还。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解除编号为SP20140514-J08的《定制合同》;2.两被告返还原告预付款100000元及利息(自2014年5月17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3.两被告负担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公告费等。原告提交了《定制合同》、存款明细表、律师函和EMS邮单查询等为证。
       被告xx公司答辩并反诉称,2014年5月14日,原告与被告xx公司签订《定制合同》,约定被告根据原告提供的图纸生产设备,原告应支付设备款260000元。签订合同后,原告依约支付了预付款,被告xx公司按原告图纸要求生产设备。设备完工后,被告xx公司多次催告原告收货并依约支付相应货款,但原告因自身经营原因至今未支付剩余货款,也拒绝协商解决。涉案设备仍存放在被告公司仓库。因原告违约,致使被告xx公司遭受巨大经济损失(包括设备生产成本以及保管费用)。被告xx公司因此提出反诉,请求判令:1.原告继续履行涉案合同;2.原告支付被告xx公司违约金78000元(按总标的额的30%计算);3.原告赔偿被告xx公司经济损失50000元;4、原告负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为证明自身主张,被告提交了产品购销合同、定作图纸与实物照片、催告短信记录、采购订单、供货单等为证。
      争议焦点
       本案是谁构成了违约?
      处理结果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如下判决:
       一、原告上海xx实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武威销售分公司与被告深圳市xx电力设备有限公司签订的涉案《定制合同》于2016年4月15日解除;
       二、被告深圳市xx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返还原告上海xx实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武威销售分公司人民币100000元;
       三、原告上海xx实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武威销售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赔偿被告深圳市xx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人民币100000元;
       四、驳回原告上海xx实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武威销售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驳回被告深圳市xx电力设备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案例评析
       本案中,被告xx公司提供的设备图纸、设备照片等证据均与涉案合同约定的产品名称、规格型号、数量相符,能够证明被告xx公司履行了为原告定制涉案设备的义务。相反,原告未能提交有效证据证明被告xx公司在履约过程中存在违约行为,且其在被告xx公司多次催促收货的情况下仍未在合理期限内提出交货的要求,构成了违约。此后,原告根据《合同法》第268条规定解除涉案合同,因被告xx公司在庭审中亦同意解除,故可以认定涉案合同自原告《律师函》送达被告xx公司之日起解除。合同解除后,被告xx公司应返还原告预付款100000元。另外,涉案合同的解除确实给被告xx公司造成了经济损失,由于合同解除源于原告违约,故原告应向被告xx公司赔偿违约造成的经济损失。
      相关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九十七条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第二百六十八条  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16)YHMZ0926档案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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