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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逾期支付货款,应承担逾期支付的利息损失赔偿责任
发布时间:2018-04-19 10: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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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    由】买卖合同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深圳市xx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xx街道xx工业区,法定代表人:吴某。
       被告一深圳市宝安区xx电子经营部,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xx街道xx工业区,经营者:王某。
       被告二王某,男,1974年3月1日生,户籍地址:浙江省金华市xx区xx街道xx号。
       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于2015年8月开始合作,由原告向被告供应英规充电器。2016年1月8日,原告与被告一于签订了《订购协议》,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一供应英规充电器,每天的出货数量及送货地址以被告在QQ上发消息通知为准。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向被告履行了全部送货义务,但被告未履行付款义务。截至起诉之日,被告尚欠货款人民币466378元,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未果,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1.两被告连带给付原告货款430182元及利息(以人民币430182元为基数,自2016年3月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计至付清之日止);2.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原告提交了订购协议、QQ聊天记录中、
       被告庭审中辩称:1.对原告请求的货款43万余元的请求,请求法院根据证据作出判决;2.原告提出的利息从2016年1月1日起计算没有依据。
      争议焦点】    
       被告拖欠原告货款的金额具体是多少?
      处理结果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如下判决:
       一、被告深圳市宝安区xx电子经营部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原告深圳市xx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人民币430181.2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人民币430181.2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6年6月1日起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
       二、被告王某对被告深圳市宝安区xx电子经营部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深圳市xx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例评析
       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原、被告达成的订购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真实有效,双方应全面履行合同义务。本案中,原告依约履行了自己的义务,向被告提供了货物,被告应承担及时给付货款的责任。从原告提交且被告认可的证据来看,被告尚拖欠原告货款430181.2元,被告的行为已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逾期支付货款的利息损失赔偿责任。
      相关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九条  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二十九条 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16)YHMS1724案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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