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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双方可在租赁合同中约定房屋租赁税费的承担
发布时间:2018-04-19 10:47:26
浏览量:1151
      【案    由】租赁合同纠纷。
      案情简介
       申请人李某,男,香港户籍。
       被申请人深圳市xx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xx大厦xx室,法定代表人:胡某。
       申请人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16年3月1日签订《深圳市房屋租赁合同书》,申请人将位于深圳市福田区xx大厦xx室出租给被申请人使用,双方约定月租金为156948元,随后双方在补充协议中约定2016年3月15日至2016年9月14日租金为实收156948元/月,不含税费;2016年9月15日至2017年9月14日租金为实收166364.9元/月,不含税费。但被申请人自2016年9月15日起每月实际支付156948元/月,每月租金差额为9416.9元。此外,申请人从深圳市福田区房屋租赁管理局处查询得知,被申请人从2016年5月1日起 一直未缴纳房屋租赁税款,计算至2017年6月30日,共计191634.6元。被申请人于2017年6月14日与申请人正式解除房屋租赁合同,并同意于2017年6月30日前向房屋租赁所缴纳因承租租赁房屋所产生的租赁税,但被申请人至今未支付租金差额,也未缴纳税款。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申请仲裁,请求:1.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租金差额65918.3元(计至2017年5月14日);2.裁决被申请人支付房屋租赁税款191634.6元;3.裁决被申请人承担本案的全部仲裁费用。申请人提交了《房屋租赁合同书》、《补充协议》、转账凭证等为证。
       被申请人既未答辩,也未提交证据,且未对申请人的证据进行质证。
      争议焦点
       被申请人是否欠付租金差额?房屋租赁税款应由谁承担?税款金额为多少?
      处理结果
       深圳仲裁委员会作出如下裁决:
       一、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租金差额65918.3元;
       二、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房屋租赁税款1119410.36元。
      案例评析
       本案是租赁合同纠纷。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署的《房地产租赁合同书》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当严格遵守、切实履行。从原告提交的证据来看,被申请人确存在欠付7个月租金差额的行为,被申请人依法应及时向申请人支付租金差额。
       房屋租赁税费应当由出租人缴纳,但法律并未禁止其他人代为缴纳相关租赁税费,也即租赁双方可就税费的承担在租赁合同中予以明确约定。本案中,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约定租赁税费由被申请人承担,现申请人为被申请人垫付了该笔费用,故被申请人应当向申请人支付该笔税费费用。
      相关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八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二、《深圳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第六十七条 仲裁庭有权裁决败诉方补偿胜诉方因办理案件所支出的部分合理费用,但补偿金额最多不得超过胜诉方胜诉金额的10%。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17)YHMS1680档案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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