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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约定的利息、逾期利率不得超过年利率24%,超出的部分不受法律保护
发布时间:2018-06-19 10:3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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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    由】民间借贷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赖某,男,1992年10月18日生,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xx路xx花园xx单元。
       被告郭某,男,1989年2月28日生,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xx路xx号。
       原告诉称,2015年5月30日,被告以经营需要缺乏资金为由向原告借款20000元,原告当日即通过银行向被告转账18400元,通过现金向被告支付1600元。随后,被告与原告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合同约定: 1.被告向原告借款20000元;2.借期利率为月利率2.2%,逾期利率为日利率8%;3.借款期限为自借款之日起600天即自2015年5月30日至2017年1月19日。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催告被告还清借款本金及利息,但被告却以各种理由推脱,拒不还款。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偿还原告借款20000元以及借款利息8800元(利息按月利率2.2%计算,自2015年5月30日至2017年1月19日);2.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还款罚息至实际还清之日止,目前暂计罚息9900元(罚息按照日利率3%计算,自2017年1月20日暂计至2017年7月4日);3.被告支付原告律师费3450元;4.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原告提交了《借款合同》、转账记录等为证。
       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任何证据或者进行答辩。
      争议焦点】    
       原告与被告黄某是否存在借贷关系?
      处理结果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作出如下判决:
       一、被告郭某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赖某偿还借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20000元本金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计算,自2015年5月30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二、被告郭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赖某支付律师费3450元;
       三、驳回原告张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例评析
       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借款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双方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借贷关系。合法的借贷受法律保护。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对进行答辩及提交有利证据的诉讼权利的放弃。
       从原告提交的证据来看,原告已履行向被告借款20000元的义务,被告应依约偿还借款本息。借款期限届满时,被告未偿还借款本息,已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比如偿还本金20000元、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借款利息以及逾期还款的利息等。
       值得注意的是,本案中,由于原、被告约定的利息、逾期利率超过年利率24%,由于超出部分不符合法律规定,故不受法律保护,被告只需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向原告支付利息、逾期利息。
      相关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九十条 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
       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 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三十条 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一百四十四条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17)YHMS1278档案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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