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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未依约按期支付货款,构成违约,应承担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
发布时间:2018-06-20 10:3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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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    由】买卖合同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深圳市xx模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xx街道xx厂房,法定代表人:黄某。
       被告刘某,男,1982年9月12日生,户籍地址:广州市增城区xx镇xx村xx号。
       原告诉称:2016年1月18日,被告就支付原告货款一事与原告协商一致,双方签订了《支付货款协议书》。协议约定,经原、被告双方对账,确认截止2016年1月12日被告尚欠原告货款人民币玖万元整;被告承诺分十一个月偿还上述拖欠货款(不包括协议签订当月,前十个月每个月偿还人民币8000元,最后一个月偿还人民币10000元),且于每月结束前偿还完当月应还所欠货款;若被告有任何一期未按照约定向原告支付所欠货款的,则原告有权向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由被告承担原告主张权利的各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鉴定费、评估费、拍卖费、律师费、执行费等)。同时,被告还须向原告支付所欠货款10%的违约金。但是,上述协议签订后, 被告仅仅偿还了人民币12000元,至今尚欠货款人民币78000元。被告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刘某向原告支付货款人民币78000元、违约金7800元及律师费6000元,合计918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提交了《支付货款协议书》、委托合同、增值税发票等为证。
       被告未提交答辩意见。
      争议焦点】    
       被告是否尚拖欠原告货款?金额是多少?
      处理结果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如下判决:
       一、被告刘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深圳市xx模具有限公司偿还货款78000元并支付违约金7800元;
       二、被告刘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深圳市xx模具有限公司因本案诉讼所支出的律师费6000元。
      案例评析
       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本案中,原、被告在真实意思表示、协商一致的情况下签订《支付货款协议书》,未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按协议书的约定履行义务。被告未依约按期支付货款,行为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即支付所欠货款10%的违约金、承担原告主张权利的各项费用。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16)YHMS2263档案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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