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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有权对公司行使知情权
发布时间:2016-07-26 10:2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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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    由】股东知情权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郑某,男,1981年4月15日生,住所地:广东省汕尾市陆丰县xx巷xx号。
       被告深圳市xx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某某,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xx层xx楼。
       原告称:被告是一家成立于2013年3月13日的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注册资本为100万元,股东为案外人郑x某和原告,各占60%和40%的股份。2014年11月28日,原告向被告邮寄一份《检查深圳市xx设备有限公司财务申请书》,称为了解公司实际运营情况,要求查阅、复制公司成立以来的财务报告、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等资料。被告在收到申请书后,拒绝原告查阅,因此,原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提供自公司成立以来的财务报告、会计账簿、会计凭证及银行对账单和查阅和复制,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原告无知情权。
      争议焦点
       原告是否具有知情权?
      处理结果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判决如下:
       一、被告深圳市xx设备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本公司提供公司成立以来的财务会计报告供原告郑某查阅、复制;
       二、被告深圳市xx设备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本公司提供公司成立以来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供原告郑某查阅;
       三、驳回原告郑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例评析
       在本案中,原告系被告设备公司的股东之一,依据《公司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原告作为被告设备公司的股东,享有对公司的知情权,可以查阅和复制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因原告在邮寄申请书时已表明是为了解公司实际运营情况,故依据《公司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及为维护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原告有权查阅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但无权复制,故原告仅可以查阅被告设备公司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三十四条 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14)YHMS1685档案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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