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显失公平的合同撤销权的行使时间是一年
发布时间:2016-08-17 10:2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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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    由】股权转让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李某,女,194年12月27日生,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xx园xx号。
       被告刘某,女,1972年10月10日生,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xx路xx号。
       原告称:原告与被告于2013年8月13日签订了一份《股份转让协议》,约定:“原告所持有的传播公司60%的股份,全部转让给被告刘某,签订协议生效当天,支付原告股权转让款4万元,剩余1.4万元于2013年前付清;传播公司所有债权债务与原告无关”。在协议签订之前,原告与被告对传播公司进行了对账,原告提交了相关的账目,被告表示没问题。签订协议当天,被告支付了股权转让款4万元,但2013年10月31日至今,被告却不履行合同,支付剩余的价款1.4万元。故原告于2014年11年11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股权转让款的尾款1.4万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协议中约定传播公司所有债权债务与原告无关显示公平。原告故意欺骗说没有任何债务,但实际还欠一个半月的房租及水电费共计32908元。故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争议焦点
       本案是否显失公平?
      处理结果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判决如下:
       被告刘某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李某支付欠款1.4万元及利息。
      案例评析
       原告与被告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无违法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
       关于本案是否显失公平的问题。依据《合同法》第五十四条及第五十五条规定,显失公平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行使变更和撤销合同,但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本案中,被告与原告签订协议的时间是2013年8月13日,原告提起诉讼的时间是2014年11年11日,按照上述规定,即使如被告所称原告不承担债务的合同显失公平,被告理应在其所称的支付相关费用时即知道显失公平这一事实,但从签订双方签订协议至原告起诉时,被告仍未行使撤销权,其该项权利已经依法消灭。因此,被告的抗辩理由,法院不予支持,依法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剩余的转让款。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五十四条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第五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14)YHMS0047档案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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