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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需承担未缴纳工伤保险致员工发生工伤无法享受工伤待遇的法律责任
发布时间:2017-03-16 10:4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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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    由】工伤待遇纠纷。
      案情简介
       申请人王某,男,1978年8月24日生,户籍地址:湖南省耒阳市xx乡xx村。
       被申请人深圳xx建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光明新区xx街道xx工业区,法定代表人:杨某。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14年8月14日入职被申请人处,职位为木工,每月的实际工资构成为150元/日×实际上班天数+加班费+其他补助费150元/月,以现金方式发放,被申请人并未为申请人购买工伤保险。2014年9月10日下午,申请人被角磨机软磨片割伤左手小指,后用云南白药止血贴贴上后继续加班至晚上22点30分。11日早上7点40分许,申请人在车间重新对屏风花格组件进行第二次开u型槽将左手食指及中指刨伤,后申请人被送至深圳市光明新区人民医院就诊,住院治疗14天。2015年3月2日,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深人社认字(光)[2015]第550336001号《深圳市工伤认定书》,认定申请人属工伤。2015年5月21日,深圳市劳动能力委员会作出深劳鉴复字[2015]第410652号《深圳市工伤(职业病)职工复审鉴定结论》,评定申请人为10级伤残,医疗终结期为2015年1月11日。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申请人提起劳动仲裁,请求裁决:1.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医疗费1952.3元;2.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住院伙食补助费1400元;3.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营养费2000元;4.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交通费1000元;5.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待遇25201.33元;6.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鉴定费1300元;7.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43026.67元;8.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4586.67元;9.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6146.67元;10.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因本案所支付的律师费5000元。
       被申请人口头答辩称:1.申请人的工资结构为月薪4500元+加班费;2.被申请人已足额支付申请人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申请人的请求无事实依据,依法请求仲裁庭予以驳回。
      争议焦点】    
       申请人的月平均工资?被申请人是否应依法支付申请人相应的工伤待遇?
      处理结果
       深圳市光明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如下裁决:
       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医疗费人民币1034元;
       二、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住院伙食补助费人民币784元;
       三、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14年9月11日至2015年1月11日停工留薪期工资人民币19895.68元;
       四、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鉴定费人民币1300元;
       五、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人民币34817.44元;
       六、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人民币4973.92元;
       七、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9895.68元;
       八、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律师费人民币3878.52元;
       九、驳回申请人其他仲裁请求。
      案例评析
       本案系工伤待遇纠纷。本案中,申请人主张其每月的实际工资构成为150元/日×实际上班天数+加班费+其他补助费150元/月,而被申请人主张申请人的工资结构为月薪4500元+加班费。结合申请人2014年8月、9月共上班25天、领取工资4441元进行核算,申请人受伤前的月平均工资为4973.92元。
       另外,由于被申请人未为申请人购买工伤保险,致申请人无法享受相应的工伤待遇,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57条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或者未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向职工支付费用。因此,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相应的工伤待遇。
      相关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六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二、《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六条 职工因工伤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根据医疗终结期确定,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工伤职工鉴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鉴定伤残等级后仍需治疗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批准,一级至四级伤残,享受伤残津贴和工伤医疗待遇;五级至十级伤残,享受工伤医疗和停工留薪期待遇。
       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进行康复的,工伤职工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康复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工伤康复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间生活不能自理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所在单位未派人护理的,应当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向工伤职工支付护理费。
       第三十四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十三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十一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九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七个月的本人工资。
       七级至十级伤残职工依法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终结工伤保险关系:
      (一)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六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四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二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一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二十五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十五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八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四个月的本人工资。
       第五十七条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或者未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向职工支付费用。
       用人单位按照规定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和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15)YHMS2316档案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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