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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依法应承担未缴纳工伤保险致员工发生工伤无法享受工伤待遇的法律责任
发布时间:2017-03-30 10:0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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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    由】工伤赔偿纠纷。
      案情简介
       申请人谢某,男,1988年10月4日生,户籍地址:湖南省洞口县xx乡xx村xx组。
       被申请人深圳市xx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大朗街道xx工业园,法定代表人:何某。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13年5月26日入职被申请人处,任职铣床师傅,每月工资为底薪2200元+生活费360元+加班费。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被申请人也未为申请人缴纳社会保险。2013年6月14日晚上工作时,眼中飞入铁屑,导致申请人左眼受伤。申请人先后在深圳市人民医院龙华分院、深圳市人民医院诊断,在深圳市眼科医院住院治疗,被医院诊断为左眼球穿通伤,受伤部位为左眼球。2013年12月17日,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深人社认字(南)2013第830457001号《工伤认定书》认定申请人此次事故为工伤事故。2014年1月8日,深圳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深劳鉴首字(2013)第372502号《深圳市工伤(职业病)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评定申请人为七级伤残,医疗终结期为2013年12月27日。由于被申请人未为申请人缴纳社会保险致使申请人不能依法享受工伤待遇,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申请人提起劳动仲裁,请求裁决:1.被申请人支付工伤医疗费3569.53元;2.被申请人支付2013年6月15日至26日期间住院治疗伙食补助费672元;3.被申请人支付2013年6月15日至2013年12月27日期间停工留薪期工资25344元;4.被申请人支付住院期间护理费1800元;5.被申请人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4680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2160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90000元;7.被申请人支付律师费5000元。申请人提交了《工伤认定书》、《深圳市工伤(职业病)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病历本、住院证明、医疗费缴纳凭据等为证。
       被申请人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争议焦点
       被申请人是否未依法向申请人支付其依法享有的工伤待遇赔偿?
      处理结果
       深圳市龙华新区劳动仲裁委员会作出如下裁决:
       一、被申请人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支付申请人如下款项:
       1、工伤医疗费3346.93元;
       2、2013年6月15日至2013年12月27日停工留薪期工资13847.27元;
       3、2013年6月15日至26日期间住院治疗伙食补助费672元;
       4、住院护理费1099.6元;
       5、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8360.4元;
       6、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7704.8元;
       7、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73770元;
       8、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2560元;
       9、律师费3388.51元。
       二、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案例评析
       本案系工伤赔偿纠纷。本案中,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未依法向其支付工伤待遇的赔偿,并提交了《工伤认定书》、《深圳市工伤(职业病)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病历本、住院证明、医疗费缴纳凭据等为证。相反,被申请人未能提供相关有效的证据证明其已经向申请人支付相应的工伤赔偿,被申请人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被申请人依法支付申请人各项工伤待遇赔偿。
      相关规定
       一、《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六条 职工因工伤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根据医疗终结期确定,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工伤职工鉴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鉴定伤残等级后仍需治疗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批准,一级至四级伤残,享受伤残津贴和工伤医疗待遇;五级至十级伤残,享受工伤医疗和停工留薪期待遇。
       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进行康复的,工伤职工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康复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工伤康复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间生活不能自理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第三十四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十三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十一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九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七个月的本人工资。
       七级至十级伤残职工依法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终结工伤保险关系:
      (一)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六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四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二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一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二十五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十五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八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四个月的本人工资。
       第五十七条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或者未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向职工支付费用。
       用人单位按照规定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和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六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三、《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
       第五十八条 劳动争议仲裁和诉讼案件,劳动者胜诉的,劳动者支付的律师代理费用可以由用人单位承担,但最高不超过五千元;超过五千元的部分,由劳动者承担。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14)YHMS0172档案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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