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 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

首页 > 工伤事故部 > 国晖案例

用人单位未缴纳工伤保险致劳动者无法享受工伤待遇的,由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发布时间:2017-05-26 09:56:04
浏览量:2000
      【案    由】工伤待遇争议纠纷。
      案情简介
       申请人刘某,男,1968年9月28日生,户籍地址:四川省射洪县xx镇xx村。
       被申请人广东省xx建筑工程总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xx路xx花园xx室,法定代表人:黄某。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11年12月8日入职被申请人处,从事木工一职,工资待遇为每天230天。2011年12月21日,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工地因工受伤,腰部重创,住院治疗28天,出院医嘱全休3个月。后经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鉴定为9级工伤。由于被申请人公司未依法购买工伤保险,因此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出支付9级工伤保险待遇的请求,然而被申请人以该公司另有内部赔偿标准为由,断然拒绝商谈。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申请人提出仲裁申请,请求:1.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后续治疗费1227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568元、停工留薪期护理费2800元、停工留薪期工资福利27600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6210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380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55200元,以上合计人民币164295元;2.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律师费5000元。为证明其主张,申请人提交了病历、住院缴费单、证人书面证言、社保缴纳记录、律师费发票等为证。
       被申请人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争议焦点】    
       被申请人是否未按法律规定支付申请人工伤待遇?
      处理结果
       在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组织下,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被申请人同意于2012年11月6日前一次性通过银行转账支付申请人工伤待遇等,合计人民币75000元;
       二、申请人放弃工伤保险待遇其他请求,双方劳动争议就此了结,无其他任何劳动争议。
      案例评析
       本案系工伤待遇争议纠纷。本案中,从申请人提交的证人证言可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理应受到劳动法律法规的保护。
       本案中,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且拒绝按照法律规定支付工伤待遇,申请人提交了社保缴纳记录为证。从申请人的社保缴纳记录可知,被申请人并未为申请人缴纳工伤保险,导致申请人因工受伤却不能享受工伤待遇。因此,根据相关规定,申请人依法可享受的工伤待遇如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等由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最后,双方当事人在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组织下,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双方之间的劳动争议就此了结。
      相关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三十三条 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四十一条 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
       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追偿。
       第六十三条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
       用人单位逾期仍未缴纳或者补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并可以申请县级以上有关行政部门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划拨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账户余额少于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要求该用人单位提供担保,签订延期缴费协议。
       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且未提供担保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
       二、《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十条第一款 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六十二条第二款 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16)MS211-8630-13136档案编写
法律疑难、快速解答,扫码即可与在线律师沟通。

︿

打开手机浏览器扫一扫

电话咨询热线:

400-6262-163


在线咨询
微信公众号
在线咨询
投诉建议
内部平台
案件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