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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致使工伤职工损失工伤待遇的,由用人单位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发布时间:2017-06-14 10:4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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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    由】工伤赔偿纠纷。
      案情简介
       申请人王某,男,1961年7月23日生,户籍地址:河南省西平县xx乡xx村xx号。
       被申请人深圳市xx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xx路xx村xx号,法定代表人:杨某。
       申请人称:2009年3月23日,申请人到被申请人处工作,职业是驾驶员,从事汽车运输工作,月综合工资为4750元,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但被申请人未按申请人实际工资缴纳工伤保险。2012年12月7日,申请人在履行运输职务过程中,发生道路交通事故。2013年1月15日,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深圳市工伤认定书》(深人社认字(福)【2013】第430153001号),认定属工伤。2014年7月31日,深圳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深圳市工伤(职业病)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结论如下:1.伤残等级鉴定结论:综合评定为八级伤残;2.安装康复器具:助听器;3.医疗终结日期:2014年7月23日。2014年8月1日,申请人离职。基于上述事实,申请人提起劳动仲裁,请求裁决:1.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工伤赔偿一次伤残就业、医疗补助金30个月工资共计117063.9元;2.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停工留薪期工资20个月共计人民币46260.6元;3.律师费5000元。为证明其主张,申请人提交了劳动合同、《深圳市工伤认定书》、《深圳市工伤(职业病)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以及银行流水账单等为证。
       被申请人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争议焦点】    
       被申请人是否未依法按照申请人实际工资缴纳工伤保险费用?被申请人是否未支付申请人停工留薪期的工资?
      处理结果
       深圳市宝安区劳动仲裁委员会作出如下裁决:
       一、被申请人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请人一次性支付伤残补助金差额人民币19328.1元、伤残就业补助金人民币67711.5元;
       二、被申请人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请人一次性支付2012年12月7日至2014年7月23日停工留薪期工资人民币36243.4元;
       三、被申请人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请人一次性支付律师费人民币3800元;
       四、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案例评析
       本案系工伤赔偿纠纷。本案中,申请人因工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职工因工伤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另外,故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停工留薪期的工资。另外,被申请人已为申请人缴纳工伤保险,申请人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工伤医疗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但是,由于被申请人未依法按照申请人的实际工资缴纳工伤保险费用,由此给申请人造成工伤待遇损失的,被申请人应承担相关工伤保险损失赔偿义务,因此被申请人依法应向申请人补足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差额部分。至于工伤保险待遇中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被申请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向申请人支付相应的待遇赔偿。
      相关规定
       一、《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六条 职工因工伤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根据医疗终结期确定,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工伤职工鉴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鉴定伤残等级后仍需治疗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批准,一级至四级伤残,享受伤残津贴和工伤医疗待遇;五级至十级伤残,享受工伤医疗和停工留薪期待遇。
       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进行康复的,工伤职工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康复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工伤康复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间生活不能自理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所在单位未派人护理的,应当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向工伤职工支付护理费。
       第三十四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十三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十一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九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七个月的本人工资。
       七级至十级伤残职工依法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终结工伤保险关系:
      (一)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六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四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二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一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二十五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十五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八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四个月的本人工资。
       第五十八条 用人单位少报职工工资,未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造成工伤职工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降低的,工伤保险待遇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向工伤职工补足。
       二、《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
       第五十八条 劳动争议仲裁和诉讼案件,劳动者胜诉的,劳动者支付的律师代理费用可以由用人单位承担,但最高不超过五千元;超过五千元的部分,由劳动者承担。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14)YHMS1258档案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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