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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拒绝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的,劳动者可以申请仲裁解决
发布时间:2018-05-04 10:16: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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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    由】工伤赔偿纠纷。
      案情简介
       申请人王某,女,户籍地址:湖北省郧西县。
       被申请人深圳市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xx厂房,法定代表人:李某。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11年11月5日入职被申请人处,担任保洁员一职,申请人月均工资为2244.11元,由被申请人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隔月发放。自申请人2015年2月24日中午在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后,被申请人再无发放工资。2015年12月10日经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2016年10月14日深圳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评定申请人的伤情为8级伤残,医疗终结期为2016年5月24日。但是,此外,被申请人还拒绝向申请人支付工伤赔偿。为保障自身合法权益,申请人提起劳动仲裁,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1.2015年2月24日至2016年5月24日停工留薪期未发放的工资46965元;2.护理费36217.52元;3.住院伙食补助费2000元;4.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46965元;4.律师费5000元。申请人提交了劳动合同、住院记录、工伤认定结果、劳动能力伤残鉴定结论等为证。
       被申请人辩称:1.被申请人已支付申请人2015年2月份的工资2578.2元,申请人从2015年3月17日起已达退休年龄,可以享受退休养老保险,不存在就业损失补偿的问题,被申请人无需支付其停工留薪期工资以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申请人已经从交通事故赔偿案中获得了住院伙食费补助,被申请人也已为申请人办理了工伤保险,其产生的住院伙食补助费可向社保部门申请核付;3.申请人已经从交通事故赔偿案中获得了护理费补助。
      争议焦点
       被申请人是否需支付申请人停工留薪期的工资?被申请人是否应支付申请人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以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处理结果
       深圳市龙岗区劳动仲裁委员会作出如下裁决:
       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15年3月1日至2016年5月24日工伤停工留薪期间工资32663.8元;
       二、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护理费31375元;
       三、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46965元;
       四、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律师费5000元;
       五、驳回申请人其他申请请求。
      案例评析
       本案系工伤赔偿纠纷。本案中,申请人是在上班途中遭受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损害,符合工伤的条件,参照《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规定,被申请人应当足额支付申请人停工留薪期间的工资。同时,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7条规定,被申请人应当支付申请人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相关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六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二、《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三、《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
       第五十八条 劳动争议仲裁和诉讼案件,劳动者胜诉的,劳动者支付的律师代理费用可以由用人单位承担,但最高不超过五千元;超过五千元的部分,由劳动者承担。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15)YHMS0307档案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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