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嘉豪律师
深圳9年执业经验
【专业领域】:刑事,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公司股权,建设工程纠纷
廖日尚律师
深圳20年执业经验
【专业领域】:交通事故、离婚、商品房买卖。
温丽萍律师
深圳11年执业经验
【专业领域】:主要从事婚姻家庭、合同纠纷、劳动争议等民商事纠纷解决,熟悉公司法、股权转让等业务,拥有城市更新及相关房地产案件经验及非诉讼类法律事务处理经验。
肖晖律师
深圳20年执业经验
【专业领域】:建设工程,房地产,城市更新。
业绩和成功案例
2006-2008年,本部律师办理刑事案件900多宗,成功的案例有:
◆胡某涉嫌走私毒品案。胡某(香港人)涉嫌走私毒品近万克,刑法对毒品犯罪处罚比较重。本部律师接受委托后,经过认真研究,发现其走私的毒品系一种精神药品,而且法律对走私这种药品的数量未进行规定。在庭审中,本部律师提出如下辩护意见:胡某涉嫌走私的所谓毒品属于国家管制的第二类精神药品,该类精神药品不同于法律规定的毒品,根据禁止类推的原则,应当按照普通犯罪进行处罚。法庭最终采纳了该辩护意见,判处胡某有期徒刑一年。
◆雷某涉嫌抢劫案。雷某为了报复刘某(女),纠集四人将回家路上的刘某挟持上车,在车上夺走刘某的手机。公诉机关以抢劫罪(抢劫罪刑期为三年以上)提起公诉,本部律师经过大量调查取证后,发现雷某的行为不构成抢劫罪,遂为雷某作不构成抢劫罪的辩护。法庭采纳了本部律师的辩护意见,认为抢劫罪不成立,以非法搜查罪为由判处雷某有期徒刑七个月。
◆韩某、明某、王某涉嫌故意杀人一案。韩某、明某、王某涉嫌故意杀人一案,是曾轰动深圳一时的“龙城血案”,本部律师接受明某的委托后经过大量的调查取证和认真研究,认为检察机关指控明某涉嫌故意杀人罪存在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遂对明某提出无罪的辩护意见,法院采纳了本部律师的辩护意见,将明某无罪释放。
◆陈某涉嫌走私毒品案。由深圳中院审理的涉案毒品量(涉案冰毒
◆潘某涉嫌故意杀人案。广西自治区罗城县潘某某故意杀人一案,本部律师接受潘某的委托后,经过前期的大量调查取证,证实潘某有精神病史,在庭审过程中提出潘某可能是在精神病发作的状态下实施的犯罪行为,并向法院申请鉴定,经鉴定,潘某确是在精神病发作期间实施的杀人行为,法院依法从轻判处潘某有期徒刑15年。
◆马某涉嫌交通肇事致人死亡案。马某交通肇事致人死亡一案,一审判处马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本部律师接受马某的委托后提起上诉,经过多方调查取证,在二审庭审中本部律师提出马某无罪的辩护意见,被二审法院采纳,马某因证据不足而被无罪释放。
◆陈某涉嫌合同诈骗案。陈某涉案合同诈骗一案金额近千万元人民币,本部律师接受陈某的委托后,经过充分调查取证和认真研究,提出陈某并未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手段骗取数额较大的财物,不符合合同诈骗罪构成要件的辩护意见。法院采纳了我部律师的辩护意见,以虚报注册资本罪判处陈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
◆周某涉嫌票据诈骗案。周某涉嫌票据诈骗一案,本部律师接受周某的委托后,经过多方调查取证,向检察机关提出周某涉嫌票据诈骗犯罪存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意见,检察机关接受本部律师意见,以周某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
◆萧某、陈某非法经营案。由深圳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萧某(台湾人)、陈某(香港人)与深圳某公司、陈某(深圳某公司员工)涉嫌非法经营一案,本部律师为萧某、陈某出庭辩护,一审认定萧某、陈某构成合同诈骗罪,分别判处萧某无期、陈某有期徒刑15年,并处没收全部财产。本部律师为萧某、陈某提起上诉,经过努力,二审法院采纳了本部律师的意见,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不当为由,发回重审。一审法院重新审理后认定萧某、陈某构成非法经营罪,分别判处萧某、陈某有期徒刑6年及4年零10个月。
◆艾某、陶某涉嫌抢劫案。被告人艾某、陶某被深圳市某区人民检察院以抢劫罪提起公诉,认为艾某、陶某入户盗窃,被发现后当场使用暴力劫取他人财物,构成了入户抢劫(法定最低刑为10年,最高刑为死刑)。本部律师接受当事人委托后,经过实地勘察,认为该案的作案地点为酒店而非普通民宅,不应认定为“入户抢劫”,而应以一般抢劫(法定最低刑为3年,最高刑为10年)来定罪量刑,并且被告艾某、陶某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深圳市某区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采纳了本部律师的辩护意见,对艾某、陶某以一般抢劫罪论处,判处艾某、陶某有期徒刑4年。
◆史某涉嫌挪用资金罪和职务侵占罪。由深圳市某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史某涉嫌挪用资金罪和职务侵占罪一案,本所律师接受史某的委托为其作无罪辩护,一审法院认定被告人史某构成犯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本部律师为被告人史某提起上诉,经过律师的努力,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撤销一审有罪判决,发回重审。一审法院重新审理后作出和原审判决相同的判决。本部律师再次为被告人史某提起上诉,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最终采纳了本部律师的辩护意见,撤销了一审法院对被告人史某某的有罪判决,认定其行为不构成挪用资金罪。
◆唐某涉嫌抢劫致人死亡案。由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唐某入户抢劫并致人死亡一案,一审法院判决唐某构成抢劫罪判处其死刑立即执行。本部律师为唐某提起上诉,在二审辩护中,着重阐明其没有前科、认罪态度好、有明显悔改表现并在案后及时对被害人的家属给予赔偿安抚,在客观上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和化解了家属的仇恨,请求二审法院对其从轻处罚。最后二审法院采纳了辩护律师的意见,撤销了一审判决,酌情对唐某作出从轻处罚,改判为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韩某涉嫌贪污罪案。韩某涉嫌贪污约700万元国有资产罪案,本部律师接受韩某委托后,经过认真调查取证和分析案情,提出韩某没有非法占有公款的目的,而是挪用公款无法归还的辩护意见,法院采纳了本部律师的辩护意见,判处韩某挪用公款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