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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桂林:恶意欠薪入罪 全总的善行、刑法的阳刚
发布时间:2010-09-0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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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桂林:恶意欠薪入罪 全总的善行、刑法的阳刚   

  最近一段时期发生的数起农民工讨薪被打恶性事件,引起中华全国总工会的高度重视。9月2日,全总公布了对这些事件依法查处情况,并就工会即将采取的措施进行了通报。据介绍,对于有些用人单位的恶意欠薪行为,全总一直在建议立法机关尽快修订刑法,将“恶意欠薪罪”纳入刑法。8月23日,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刑法修正案(八)(草案)》增加了“恶意欠薪罪”罪名,以惩处并有效遏制恶意欠薪、欠薪逃匿、侵害职工合法权益的行为。(9月4日《中国新闻网》)

  对于有些用人单位的恶意欠薪行为,全总一直在建议立法机关尽快修订刑法,将“恶意欠薪罪”纳入刑法。建议将恶意欠薪入罪,体现了全总履行工会职能、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信心和决心。

  近年来,农民工遭遇欠薪困境几乎成为一种社会现象。有些纯属恶意欠薪,明明有能力给农民工发工资,却故意不发、长时间拖欠。于是一些农民工被迫走上堵路、跳楼等“犯法讨薪”之路,劳资关系纠纷升级为关涉社会稳定的公共事件。现实中,农民工讨薪被打的新闻更是不时见诸报端,如发生了长春市农民工讨薪挨打事件、118名湖北籍农民工陕西讨薪被打事件、河南农民工赵建英讨薪被打骨折事件、湖南籍农民工段天长陕西讨薪被打身亡事件等。

  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不良雇主并不在少数,面对政府强硬措施和司法机关强制执行,他们往往能欠就欠、能拖就拖,拖不过去了才“挤牙膏”般地“兑付”一点儿。仅2009年,全国总工会共为41万多名农民工讨薪9.9亿元。之所以存在恶意欠薪行为,无疑与现在法律对恶意欠薪处罚力度不大、恶意欠薪违法成本过低有关。

  我国劳动法明确规定: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而现实中,违反此规定的雇主,即使被查处也只需支付工资和赔偿金,并没有被绳之以法。目前对于欠薪,通常的做法只是要求雇主整改,稍重的处罚也只是罚一点拖欠工资的补偿金。这点罚款对财大气粗的雇主而言,根本就无关痛痒。政府部门开展热闹的“清欠风暴”无法从根本上解决恶意欠薪的根源,许多雇主也认为,大不了就是罚几个钱,成为倒霉蛋的概率非常小,又不会坐牢。即便责令欠薪者限期支付拖欠的工资,如欠薪者拒不执行,便无计可施;通过仲裁、诉讼,讨薪者往往在时间、精力、财力上都难以承受;许多讨薪者即便打赢了官司,却因企业关闭、欠薪者逃匿而无法执行。于是,当违法成本小于违法获利时,恶意欠薪就有了足够的利益驱动力。

  世界上许多国家和地区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于惩治欠薪行为都有着严明的法律规定。如在新加坡、美国等国,拖欠员工工资的老板不能到高档场所消费,不能有自己的私家车,情节严重的还会入狱。在香港特区政府公布的《雇佣(修订)条例草案》中,规定雇主蓄意欠薪最高可罚35万港元及监禁3年。可见,将恶意欠薪入罪,是符合国际惯例的。

  但愿全总的提议能有个善良的结局,毕竟饱受欠薪之苦农民工太可怜了。在一个以人为本的国家,法律就是要阳刚起来,惩罚恶者、保护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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