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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归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发布时间:2017-01-12 10: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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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    由】招摇撞骗罪。
      案情简介
       公诉机关: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1年5月25日生,户籍地:广东省惠州市xx区xx村xx号。因涉嫌犯招摇撞骗罪,于2013年4月23日被羁押,同年4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9日被逮捕,现押于深圳市罗湖区看守所。
       公诉机关指控:已结婚并育有二女的被告人杨某某冒充警察身份,在世纪佳缘婚恋征友网以“一心有个你”户名注册,然后冒充警察与多名女性被害人交往,骗取感情并发生性关系。2013年3月底,被告人杨某某与被害人张某某联系见面,被告人杨某某谎称自己姓 胡,是深圳市南山分局刑警队队长,交往中被告人杨某某还把自己穿警察制服的相片发给张某某。被告人杨某某骗取被害人张某某信任后,于2013年4月9日将张某某带到深圳市罗湖区彭广场xx连锁店住xx房,随后与张某某发生性关系。事后被告人张某某先行离开酒店,再也不联系张某某。经查,2012年年底至2013年2月,被告人杨某某冒充 警察骗取了被害人赵某某、罗某某与一不知名女性的感情并发生了性关系,2013年4月15日被害人张某某到公安机关报案,民警于2013年4月23日将被告人杨某某抓获归案。被告人杨某某在法庭上对指控的上述事实及证据无异议,承认控罪。
       被告人杨某某的辩护律师辩称:本案的发生被害人也存在一定的过错,被告人杨某某在本案中没有骗取任何财物,其系初犯,归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主观恶性较小。希望法院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争议焦点
       被告人杨某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招摇撞骗罪?是否可以从轻处罚?
      处理结果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判决如下:
       被告人杨某某犯招摇撞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案例评析
       招摇撞骗罪,是指以获得某种非法利益和荣誉为目的,冒充国家工作人员进行招摇撞骗的行为。
       本案中,被告人杨某某为谋取非法利益,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其行为已构成招摇撞骗罪。公诉机关对被告人杨某某犯招摇撞骗罪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予以支持。被告人杨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认罪态度较好,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辩护人关于被害人存在过错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其他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九条  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16)XS34-1590-13257档案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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