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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销售假药,构成销售假药罪
发布时间:2017-01-20 10:2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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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    由】销售假药罪。
      案情简介
       公诉机关: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杜某某,女,1976年10月12日生,居住地: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xx街xx座xx室。因涉嫌犯销售假药罪,于2012年7月10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0日被逮捕,现押于广东省江门市看守所。
       公诉机关指控:2011年1月11日,被告人杜某某以杜柏某的身份注册成立江门市蓬江区xx计生用品店,经营地址在江门市蓬江区xx街xx座xx室,经营范围为零售避孕套、避孕帽。自注册成立以来,被告人杜某某在该xx 计生用品店内销售计生用品的同时,销售未标示药品批准号的“VIAGRA”、“早泄克星”、“雄久久”等药性。2012年7月10日,公安民警在检查时,在该xx计生用品店现场查获在售的“VIAGRA”十一盒、“早泄克星”三盒、“雄久久”三盒。经江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上述药品按假药论处。
       被告人杜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上述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表示认罪。
       被告人杜某某的辩护律师辩称:1.从事实和法律的角度看,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杜某某涉嫌销售假药罪证据不足,杜某某不构成销售假药罪;2.从主观上看,犯罪嫌疑人杜某某并不知道“VIAGRA”、“早泄克星”、“雄久久”三种药品是假药,主观上没有销售假药的故意。
      争议焦点
       被告人杜某某是否构成销售假药罪?
      处理结果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判决如下:
       被告人杜某某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案例评析
       销售假药罪,是指销售者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销售假药,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
       本案中,被告人杜某某明知是未标示药品批准号的“VIAGRA”、“早泄克星”、“雄久久”而予以销售,且经江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为假药,故被告人的行为构成销售假药罪。鉴于被告人杜某某认罪态度较好,且其家属代预缴罚金,可从轻处罚。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四十一条  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条所称假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假药和按假药处理的药品、非药品。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16)XS26-1582-13135档案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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