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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人伪造公司印章的行为,构成伪造公司印章罪
发布时间:2017-03-06 10:1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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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    由】伪造公司印章罪。
      案情简介
       公诉机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钟某某,男,1948年7月28日生,居住地:广东省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街道xx巷xx号。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4年9月17日被羁押,2014年9月17日被刑事拘留, 2014年10月22日被逮捕。现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钟某某伪造一枚“深圳市宝安区公明镇xx经济发展公司”印章和一枚“深圳市宝安区公明镇xx村民委员会”公章,然后伪造多份与xx经济发展公司签订的“土地使用合同书”及多份“深圳市宝安区历史遗留违法私房申请回执”原件。随后钟某某于2011年8月15日,使用上述两份伪造文件以及伪造的铺位租赁合同等作为抵押,让章某和赵某某提供房产作为担保,与熊某某签订借款合同,向熊某某借款80万元人民币(案发前被告人钟某某共还款共约30万元人民币);于2011年11月29日,使用上述两份伪造文件和其宅基证作为抵押,让叶某某夫妇提供的假房产证为担保,与被害人房某某签订借款合同,向房某某借款360万元人民币(案发前被告人钟某某共还利息约为43.5万元人民币)。被告人钟某某于2014年9月17日在广西南宁市青秀区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被告人钟某某辩称:不认同合同诈骗罪,江某某让我伪造了一枚深圳市宝安区公明镇xx经济发展公司”印章和一枚“深圳市宝安区公明镇xx村民委员会”公章、多份与xx经济发展公司签订的“土地使用合同书”及多份“深圳市宝安区历史遗留违法私房申请回执”原件,让我用土地使用合同书和深圳市宝安区历史遗留违法私房申报回执帮他借钱,我不知道那些用来借钱的文件是假的,房子是真的,真正的原件和伪造的放在一起,我不知道哪个是真的,哪个是假的,我认识房某某,但不认识熊某某,这两单中有一单是用真文件抵押的,借的钱都被江某某拿走了,我没有从中得到好处。
       被告人钟某某的辩护律师辩称:1.钟某某没有实施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其是用自己的物业提供的担保,且担保人也为涉案借款提供了真实的担保,借款后,钟某某没有将借款用于挥霍或者犯罪行为,在没有受到任何威胁、胁迫的情况下,被告人如约的归还了部分借款;2.虽然钟某某在两次借款过程中提交了一些自己复制的相关物证的证明材料,但钟某某使用这些材料只是想告诉借款人相信拥有这些担保权的行为,而非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3.钟某某后来不能如约还款事出有因,根据钟某某的陈述以及辩护人的相关资料,我们有理由相信江某某欺骗了钟某某,其从钟某某处拿走钱没有归还还是导致钟某某无法归还欠款的主要原因。故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合同诈骗罪。
      争议焦点
       被告人钟某某是构成合同诈骗罪还是伪造公司印章罪?
      处理结果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判决如下:
       被告人钟某某犯伪造公司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案例评析
       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伪造公司印章罪,是指行为人实施了伪造印章的行为。
       本案中,被告人钟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伪造公司印章,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公司、企业、印章罪。被告人钟某某在2012年3月16日将该土地使用权转让给钟福某等债权人以前,拥有位于宝安区公明东坑村榨房地段(土名)总面积1693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及地上附着物(厂房及宿舍)的所有权,位于东坑社区xx号的自建房在2012年被宝安区法院查封以前的所有权也属于被告人钟某某。钟某某与被害人熊某某、房某某的借款时间分别是2011年8月15日、2011年11月29日,虽然钟某某提交了假的证明文件用于抵押借款,其证明文件仅起到使债权人相信其对抵押物有所有权的作用,在此期间钟某某对抵押物依然享有所有权,依借款合同,被告人熊某某及房某某的债权可以得到实现。就抵押物价值而言,也足以清偿被害人熊某某及房某某的欠款,且借款后被告人钟某某陆陆续续给还被害人熊某某30万元、房某某43.5万元。被告人钟某某将厂房及宿舍所有权转让抵债及自建房被法院查封拍卖都发生在其与熊某某、房某某订立借款合同之后,不能认定钟某某存在明知没有偿还能力而继续举债,不能因此认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另现有的证据亦无法证实担保人章某和赵某某的房产证的真实性。因此,现有证据未能证实被告人钟某某存在非法占有财产的目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钟某某构成合同诈骗罪的证据未达确实充分,法院不予支持。但被告人钟某某确实存在伪造公司印章的犯罪行为,且使用相关文书获取利益,已构成伪造公司印章罪。被告人钟某某能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行为,可对其从轻处罚。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15)YHXS0159档案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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