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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
发布时间:2017-03-06 10:26: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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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    由】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
      案情简介
       公诉机关: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董某,男,1988年7 月25日生,居住地:深圳市福田区xx路xx公寓xx房。因涉嫌犯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5年3月25日被拘留,同年4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在深圳市福田区看守所。
       被告人戴某某,男,1983年3月14日生,居住地:深圳市福田区xx路xx中心xx座xx房。因涉嫌犯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5年3月25日被拘留,同年4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在深圳市福田区看守所。
       被告人王某,男,1992年2月20日生,居住地:深圳市 福田区xx村xx栋xx房。因涉嫌犯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5年3月25日被拘留,同年4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在深圳市福田区看守所。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3月,被告人董某、戴某某以及李某某、邝某等人(均另案处理)注册成立了深圳市xx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从事融资贷款业务,公司注册地及办公地址均位于本市福田区香蜜湖xx 大厦xx房,董某任总经理,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戴某某任副总经理,负责行政等工作;王某于2014年8月入职该公司,任职市场部经理,负责业务和市场开发。
       在公司经营期间,董某某将非法获取的数十万条公民个人信息交给王某用以市场开发。2014年9月至2015年初,董某与戴某某、王某商量购买更多的公民个人信息,二人表示同意。后戴某某、王某在董某某安排或同意的情况下,共购买了数百万条公民个人信息用以市场开发业务。
       2015年3月25日,民警在王某使用的办公电脑中发现上述公民信息,并将董某、戴某某和王某抓获。
       被告人董某当庭承认控罪,对指控的上述事实和证据均无异议,请求法院从轻处罚。
       被告人董某的辩护律师辩称:1.被告人董某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2.被告人主观恶性小,自愿认罪、悔罪;3.被告人属于初犯、偶犯,人身危险性较小。综上,请求法院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戴某某当庭承认控罪,对指控的上述事实和证据均无异议,请求法院从轻处罚。
       被告人戴某某的辩护律师辩称:1.被告人戴某某犯罪情节轻微,被告人主观恶性小,自愿认罪、悔罪;2.被告人属于初犯、偶犯,人身危险性较小。综上,请求法院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王某当庭承认控罪,对指控的上述事实和证据均无异议,请求法院从轻处罚。
       被告人王某的辩护律师辩称:1.被告人王某某犯罪情节轻微,被告人主观恶性小,获取公民信息的目的不用于犯罪;2.被告人自愿认罪、悔罪态度较好;3.被告人属于初犯、偶犯。综上,请求法院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争议焦点
       被告人董某、戴某某、王某是否可以从轻处罚?
      处理结果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董某犯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二、被告人戴某某犯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三、被告人王某犯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四、缴获的电脑等物品,依法予以没收。
      案例评析
       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是指以窃取或者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行为。
       本案中,深圳市xx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无视国家法律,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被告人董某、戴某某作为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王某作为公司直接责任人员,其行为均构成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应依法予以严惩。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董某、戴某某、王某归案后及当庭均能基本如实供述所犯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本案属单位犯罪,三被告人的犯罪目的系为开发公司的市场,主观恶性相对较小,亦可酌情考虑。三被告及辩护人请求从轻初犯的意见,酌情采纳。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15)YHXS0129档案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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