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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可从轻处罚
发布时间:2017-03-08 10: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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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    由】危险驾驶罪。
      案情简介
       公诉机关: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9年6 月13日生,户籍地:广东省饶平县新丰镇xx溪xx巷xx号。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1月10日被羁押,1月12日被刑事拘留,现羁押在深圳市龙岗区看守所。
       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1月10日,被告人张某某在无驾驶证的情况下,饮酒后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外出。当晚11时左右,在深圳市龙岗区布吉镇下水径新村内路段,被告人张某某驾驶该摩托车的车头与停靠在路边由郑某驾驶的粤Bxxxxx号机动车车头发生碰撞,造成两车部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后被民警查获。被告人张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人张某某现场呼气式时酒精测试结果为111mg/100ml。经广东中一司法鉴定所鉴定,张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90.78mg/100ml。案发当晚,交通民警将被告人张某某移交醉驾处置中心。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张某某的行为已经构成危险驾驶罪,并出具深龙检量建议【2016】287号量刑建议书,建议判处张某某2至3个月拘役,并处罚金。
       被告人张某某当庭承认控罪,对指控的上述事实和证据均无异议,请求法院从轻处罚。
       被告人张某某的辩护律师辩称:1.本案造成损害、社会危害性较小;2.被告人犯罪情节轻微;3.被害人已对被告人的行为作出谅解;4.被告人悔罪态度积极良好;5.被告人属于偶犯、初犯。且已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了代价;6.被告人家庭经济困难,其是家庭唯一支柱。建议对被告人判处缓刑。
      争议焦点
       被告人张某某是否可以从轻处罚?
      处理结果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案例评析
       危险驾驶罪,是指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或者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行为。
       本案中,被告人张某某在无驾驶证的情况下,在道路上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某归案后坦白认罪,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处处罚。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悔罪态度好、是初犯、已取得谅解的辩护意见有理,法院予以采纳。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16)YHXS020档案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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