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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案发后能主动投案自首的,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发布时间:2017-05-23 10:16: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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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    由】开设赌场罪。
      案情简介
       公诉机关: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某,女,1974年4 月19日生,户籍地:湖南省张家界慈利县零阳镇xx社区xx号。因本案于2016年8月3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福田区看守所。
       公诉机关指控:自2015年11月起,被告人李某某伙同吴某某、陆某某、谢某某、杨某某、易某某(均另案处理)合伙在吴某某承租的深圳市福田区xx村xx栋xx房经营麻将馆,提供场所及赌具供赌客以打麻将的方式赌博,麻将馆每把自摸抽水人民币20元,抽水盈利扣除日常开支后六人平分。被告人李某某与吴某某、陆某某、谢某某、杨某某、易某某六人以两人为一组、每组上班8小时、轮流上班的方式对麻将馆进行看管经营。
       2016年3月30日1时30分许,民警查获该赌场,当场抓获吴某某、陆某某、谢某某、杨某某及赌客12名、查获毒资人民币共计33220元、港币3300元、麻将、手机、抽水箱等作案工具一批。
       2016年8月3日15时许,被告人李某某主动到深圳市公安局福强派出所投案。
       被告人李某某表示认罪,对指控的上述事实和证据均无异议。
       被告人李某某辩护律师辩称:1.被告人李某某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2.被告人李某某归案后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有明显的悔罪表现,依法可从轻处罚;3.被告人家庭经济困难,其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不大,犯罪情节较轻;4.被告人李某某社会危害性较小,没有再犯危险,对于判处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争议焦点
       被告人李某某是否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处理结果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完毕)。
      案例评析
       开设赌场罪,是指客观上是否具有聚众赌博、开设赌场、以赌博为业的行为。
       本案中,被告人李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营利为目的,结伙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应依法予以惩罚。被告人李某某案发后能主动投案自首,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有自首情节,故,可依法从轻处罚。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第二十七条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三百零三条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16)YHXS0346档案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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