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国强律师
深圳30年执业经验
【专业领域】:婚姻家庭、房地产、企业法律顾问、刑事辩护
温丽萍律师
深圳11年执业经验
【专业领域】:主要从事婚姻家庭、合同纠纷、劳动争议等民商事纠纷解决,熟悉公司法、股权转让等业务,拥有城市更新及相关房地产案件经验及非诉讼类法律事务处理经验。
戴述耀律师
深圳15年执业经验
【专业领域】:
周新忠律师
深圳16年执业经验
【专业领域】:建设工程、房地产、合同纠纷、企业法律顾问、人身损害赔偿、劳动争议、刑事辩护。
行政法律部业绩与案例
◆本部律师担任了深圳市委宣传部国有文化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深圳烟草专卖局、广东省公安边防总队第7支队、南山区审计局、宝安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蛇口招商街道办事处、龙岗区平湖街道办事处等多家政府机构及下属单位的常年法律顾问或专项法律顾问,为其依法行政提供了法律帮助与支持。在我们的参与和指导下,有的顾问单位全年所作出的几十起行政处罚,没有发生一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案件。
◆代理承租人方某、林某诉出租人某公司侵害其优先购买权一案。出租人某公司在未告知承租人方某、林某的情况下,将其出租的房屋卖给第三人郑某,并为郑某办理了房产证,本部律师代理承租人方某、林某以出租人某公司侵害其优先购买权为由,提起诉讼确认出租人与第三人的房产买卖合同无效,经过一审、二审及再审,均认定出租人与第三人的房产买卖合同损害方某、林某优先购买权被法院宣布无效。
承租人方某、林某要求国土局撤销郑某名下房产证,国土部门认为发证在先,确认无效在后,不同意撤销郑某的房产证。本部律师又代理方某、林某以国土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以及原发证行为证据不足应予撤销为由提起两个行政诉讼,最终均获得深圳中院终审判决予以支持。
◆美丝公司是涉案土地的使用权人,1996年国土局将涉案土地
◆代理发包方深圳市某智能有限公司不服深圳市社保局作出的工伤认定案。发包方深圳市某智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包方)与承包方深圳市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承包方)签订工程承包合同,施工人员余某在现场不慎从三楼摔下受伤。余某向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社保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社保局作出工伤认定书,认定余某为承包方员工。承包方不服向法院起诉,一审法院审理后撤销社保局的工伤认定。社保局不服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判决。社保局遂根据余某的申请再次作出工伤认定,认定余某为发包方员工。发包方不服向深圳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深圳市人民政府维持社保局的工伤认定。发包方不服复议决定向法院起诉。本部律师接受发包方的委托后,认为发包方与承包方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后,该工程的施工主体是承包方,即使余某持有发包方的入场证,但发包方向与该工程有关的施工人员发放入场证只是便于工程的施工管理,并不能证明余某为发包方员工,同时,余某的工资是由承包方负责支付,因此余某应是承包方员工。法院采纳了本部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撤销社保局作出的工伤认定,重新为余某作出工伤认定。
◆代理易某不服深圳市公安局某分局的行政处罚决定提起的行政复议案。
◆代理深圳海某某公司诉深圳市交通局违法扣押机动车及罚款系列案。深圳海某某公司与东莞海某酒店签订汽车租赁合同,约定由深圳海某某公司提供车辆给东莞海某酒店使用。某日,深圳海某某公司的驾驶员卢某和徐某在东莞海某酒店的安排下驾驶小汽车送该酒店客人去宝安国际机场,在机场被深圳市交通局的执法人员拦截并扣押车辆。深圳市交通局以深圳海某某公司违反《深圳市绿色出租小汽车管理规定》为由,对深圳海某某公司处以3万元罚款。本部律师代理深圳海某某公司提起行政复议,经复议维持原处罚决定。本部律师经过反复努力,在法院一审代理中获得胜诉,该案最终以深圳市交通局退还全部罚款的和解形式结案。
◆代理李某申请国家赔偿案。李某于1991年至1993年任梅县广某电路板厂总经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