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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法院判决的内容都需要中国法院的承认
发布时间:2016-04-27 10:38: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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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    由】行政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金某,女,1966年4月8日生,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xx栋xx号。
       被告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法定代表人:王某,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xx号xx大厦。
       申请人称:2011年12月16日,原告与美国人Henry在中国登记结婚。2013年7月14日Henry因心脏病发而离世。根据Henry生前的遗嘱,原告应继承深圳市xx栋17C房地产的全部份额。原告前往深圳市房地产权登记中心要求办理房地产变更登记。由于此房产登记的所有人还有Henry前妻Linda,故登记中心无法为其办理过户手续。随后,原告按照登记中心的要求,前往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承认美国法院的判决书,但该院认为我国法院只能对美国法院的离婚判决进行承认,不能对有关财产内容进行承认。被告遂对原告的申请登记行为予以退文处理。
       原告认为,Henry与前妻Linda在美国离婚时已经已经放弃了该套房产的权利,虽然我国法律规定不予以承认有关财产的内容,但该美国判决是经过公证和认证手续的,作为证据应该是可以认可的,即我国法律无需将该美国判决视为外国判决,而只要视为一个证据即可。综上,原告诉请:1.依法确认被告不予办理登记的行为违法,责令被告依法履行登记行为;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我委作出的退文行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是合法有效的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应当维持。
      争议焦点
       被告的退文行为是否合法?
      处理结果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例评析
       本案是系行政纠纷。原告主张美国法院的判决可以作为证据使用,证明Henry的前妻Linda已放弃涉案的房产,原告可以办理房产转移手续。但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于原告提供的美国判决书并未予以承认,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81条及《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登记条例》的规定,对于原告转移登记的申请,被告不予以办理转移登记,作出退文处理,符合法律规定,则原告的诉讼请求法院没有予以支持。
      相关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八十一条 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的,可以由当事人直接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也可以由外国法院依照该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请求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
       二、《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登记条例》
       第二十四条第三款 经审查,申请人的申请符合规定的,登记机关应在本条例规定的时间内予以核准登记,确认其房地产权利,发给房地产权利证书;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予以驳回登记申请,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13)YHMS027档案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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