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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未告知诉权的,起诉期限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算最长不得超过2年
发布时间:2016-06-13 10:4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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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    由】其它。
      案情简介
       起诉人文某1,男,1952年4月24日生,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xx村xx号。
       起诉人文某2,男,1981年3月25日生,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xx村xx号。
       起诉人文某3,男,1957年9月19日生,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xx村xx号。
       被起诉人深圳市xx资源委员会,负责人:王某,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xx大厦xx楼。
       第三人深圳市xx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文某4,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xx村委xx楼。
       起诉人称:起诉人是福田区xx私房的权属人。2008年2月2日,被起诉人未告知起诉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及组织听证的情况下颁发了拆迁事业单位为第三人,拆迁期限为2008年2月2日至2009年2月1日的xx号拆迁许可证。2008年12月25日,第三人在深圳市报刊登了拆迁房屋权属公示,此时起诉人才得知自己所拥有的私房被列入拆迁范围,但该公示上并未告知如有异议的诉权或者起诉期限。后来被起诉人在未告知起诉人的情况下批准拆迁许可证延期,将拆迁事件延至2011年1月30日。起诉人认为,第三人没有按照法定的程序向被起诉人提供相关的申请文件,而被起诉人在第三人不具备条件的情况下,违规颁布了拆迁许可证。被起诉人在拆迁许可证颁布后,对许可证颁布的实施情况也不监管。起诉人因被起诉人的拆迁许可行为及第三人占地不用的行为蒙受着范围无法出租受益、无法居住的损失。为维护起诉人的利益,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撤销拆许字(2008)第xx号拆迁许可证。
       被起诉人辩称:起诉人在2010年5月20日才向法院起诉,超过诉讼时效,依法应当予以驳回。
      争议焦点
       起诉人的起诉是否超过起诉期限?
      处理结果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裁定如下:
       对于起诉人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案例评析
       本案中起诉人系公民,被起诉人系行政机关。起诉人因被起诉人未告知其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及组织听证的情况下颁发了拆迁许可证。起诉人是在2008年12月25日第三人刊登的报刊上被拆迁房屋的权属公示上得知自己的私房被列为拆迁范围,但其是在2010年5月20日才向法院起诉。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起诉期限是在起诉人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算最长不得超过2年,起诉人得知被起诉人的行政行为内容的时间至起诉时间已经超过了两年,故法院对于起诉人的起诉没有予以受理。
      相关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四十一条 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四十一条 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10)YHMS0313档案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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