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所律师召开律师会见权研讨会
2008年8月1日下午三点,有关律师会见权研讨会议在三楼大会议室召开。会议由邵秋雯律师主持,近二十名律师参加了此次研讨会议。
最近,出现了律师通过行政诉讼途径要求保护会见权的案例。新《律师法》自实施以来,刑事案件律师的会见权与之前相比并未得到显著改善。新律师法规定的律师会见权能否通过行政诉讼途径予以解决?由此引起了广大律师的普遍关注,此次会议主要对此问题进行了探讨。会上各律师各抒己见,发表了不同的看法,主要形成了两种不同的意见,有律师认为公安机关是身兼行政机关与司法侦查双重职责的机关,其根据刑事诉讼法行使立案、侦查权的时候,实际是履行司法机关的权限,而不是行政机关的职能。其日常的管理、登记办证以及根据治安管理规定作出的处罚才是具体行政行为,才具有提起行政诉讼的可诉性。因此,完全不同意将公安局不批准会见等作为不作为处理,而且三大诉讼法体系也规定得很清楚,行政诉讼与刑事诉讼绝对不会有重合的地方,另外,从《国家赔偿法》将行政赔偿与刑事赔偿区别开来的规定也可看出两者的不同之处。而有律师则认为:律师的权利是全体律师共同争出来的,根据新《律师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和《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明确了对行政不作为行为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无救济则无权利”律师会见权作为一项具体的权利,在其受到侵害的情况下必须获得有效的救济,否则,当事人的权利更是无从谈起。希望律师的会见权早日得以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