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所霍静律师接受南方都市报的采访,对“亲戚间签协议而不过户仍有众多后顾之忧”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相关内容刊登在2008年8月7日《南方都市报》SC08版。
读者柳先生:我有个朋友,想把房子转给他的一个亲戚,但又不想去过户,因为要涉及税费。所以他们想在私底下签一个协议,证明房子已经给了他亲戚,这样做有没有保障?
深港8财: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霍静认为,根据《物权法》规定,房产是以公示为原则,也就是要以国土局的登记为准,所以私底下签订协议转让,这在实质上并没有改变房产的产权人。所以该协议只对签订协议的双方具有约束力,并不能抵抗第三人,例如业主去世后妻子、子女对于该财产的分配权,以及债权人的追索权。所以建议柳先生的朋友还是办理过户手续为好,例如赠予,这样税费比较低,也可以免除后顾之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