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所倪益民律师接受南方都市报的采访,对“补休能否代替加班费”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相关内容刊登在2008年8月13日《南方都市报》SA37版。
补休能否代替加班费
市民:入职时与公司签的劳动合同是22天8小时工作制,超出部分算加班。近3个月来,公司经常要求我们员工取消节假日休息且不定时晚上大量加班,但从未支付过加班费。我们也曾多次向公司询问加班费的事情,可公司领导的回答是以后会安排补休,但公司已经欠员工的休息日多达40多天,实际上补休已基本上不可能,这样是否合理?
广东省国晖律师事务所倪益民:用“补休”的方式补偿节假日的加班是可行的。但是,正常工作日的加班费不能以“补休”代替,可以使用经劳动部门批准的综合计算工时方法,按一定周期综合计算职员的上班时间。帮忙记者何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