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体  繁體  ENGLISH  日本語
    2010-03-20     星期六 首 页 国晖简介 国晖团队 律师网站 业务部门 业务范围 国晖文集 法律法规 合同范本 国晖文化 国晖招聘 联系我们
中国律师事务所排名
北京分所
电话:(010)59002400
传真:(010)59005422
邮箱:bj@sunlawyers.com
邮编:100022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39号建外SOHO东区A座2310室
广州分所
电话:(020)38182786
传真:(020)38182787
邮箱:gz@sunlawyers.com
邮编:510000
地址:广州市天河北路898号信源大厦1712-1713号
法律培训
法律风险防范
法律知识
民商法律
合 同 法
公 司 法
外商投资
保 险 法
企业登记
知识产权
物 权 法
股票证券
金融借贷
建筑工程
房产地产
交通事故
涉税法务
医疗事故
消费权益
婚姻家庭
遗产继承
劳动工伤
人事争议
经济仲裁
民事诉讼
行 政 法
行政诉讼
刑事犯罪
刑事诉讼
律师管理
内部平台
国晖邮局
国晖诚邀下列人员加盟
专职律师
专利代理人
业务拓展员
符合条件的律师可吸收为本所合伙人。
联系人:柯小姐
电话:(0755)83033081
手机:13798391520
邮箱:mail@sunlawyers.com
本站搜索
分    类:
范    围:
关键字:
  
联系我们
电话:(0755)83033000
             (0755)83033066
(非上班时间)13798391520
传真:(0755)83033022
邮箱:mail@sunlawyers.com
律师个人网站
国晖快讯
我所刘素珍律师接受深圳商报的采访,对“不堪重 慈母难管亲生子”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
浏览次数:  228 次 发布时间:  2009-5-23 0:00:00
-------------------------------------------------------------------------------------------------------

  我所刘素珍律师接受深圳商报的采访,对“不堪重 慈母难管亲生子,难舍情 生父接手弱智儿”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相关内容刊登在2009年5月23日,深圳商报A12版。

不堪重 慈母难管亲生子
难舍情 生父接手弱智儿

   22岁的晓岩身高1.8米,但一张嘴说话,却像个四五岁的小孩。晓岩是一个被医院诊断为“先天性脑瘫”的智障患者,被法院宣告为“限制行为能力”的人。2009年2月18日,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作出调解,从这天起,晓岩就要告别身在南京的妈妈来到深圳爸爸的身边,由爸爸做他的监护人,开始22岁以后的人生生活。

   这对晓岩来说既陌生又新鲜。当法官问他:“你愿意跟爸爸?还是愿意跟妈妈?”晓岩无所顾忌地大声说:“我跟我爸爸,跟爸爸好!”

   法庭上,离异12年的爸妈为他而聚首,缘由竟是为他的监护权归属,这其中的酸楚与无奈,智障的晓岩体会不到。

  

   1986年底,刘东平与赵红梅相识于南京,在朋友的撮合下,两人很快确立了恋爱关系。转年的2月份,认识了3个多月的他们走进婚姻殿堂。

   像大多数那个时代的人的婚姻一样,刘东平与赵红梅的爱情多的是实际,少的是浪漫。1987年11月1日,他们有了自己的爱情结晶——儿子晓岩。

   然而,伴随新生命到来的新鲜与快乐,瞬间就被儿子查出患“先天性脑瘫痪”所冲淡。后来的生活中,两人一边要为这个让人看不到希望的小生命操劳,一边还要承受由此而带来的经济上的重压。

   结婚两年后的1989年,两人开始分居生活。日子淡如白水地流逝,一晃儿子晓岩也长大了。1997年,看着10岁的脑瘫儿子,丈夫刘东平不甘自己一生就这样混混沌沌地度过,此时已只身南下深圳打拼事业的他,委托哥哥代理自己出庭,与妻子赵红梅在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办理了离婚手续。

   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即日起两人自愿离婚,双方所生一子晓岩由女方赵红梅抚养,男方每月支付抚养费600元,至其独立生活为止,男方有权每月探视晓岩两次。”两人又约定,各人购置的财物归各人所有。南京的一套房屋由赵红梅带儿子承租使用。

   其实,在正式办理离婚手续之前,两人就已经商量好,由于这么多年脑瘫的儿子一直是跟着妈妈生活,现在虽然10岁了,但智力仍然像三四岁的幼儿,现在这种情况,儿子跟着妈妈显然更适合他的生活。

   妈妈赵红梅舍不得这个傻儿子。

  

   以往生活中,赵红梅带儿子晓岩跟自己的爸妈生活在一起,离婚后,她与儿子更是彻底地与两个老人住在了一起。此时,在老人的眼里,女儿赵红梅真是个苦命的人,而外孙子晓岩虽然脑瘫,但在他们看来,仍不失憨态、可爱。

   都说隔辈亲真是亲。两位老人对待这个有病的外孙子,那真是恨不得要心都肯给。走路磕碰到了,晓岩怪姥姥:“都是你没领好路。”还没等姥姥说话,一旁的姥爷马上说:“就是,可别摔坏了我大孙子。”晓岩就势打两下姥姥,老人反觉得这是孙子的娇憨。

   久而久之,不明事理的晓岩养成了只要不对脾气,就随意发火打人的坏习惯。刚开始,身体还没有完全发育成熟的他打一下人,还不让人觉着怎样,可等长到了十六七岁、身高已近1.8米时,再行打人术就让人承受不住了,可此时,家里陪伴他的除了70多岁的姥爷、姥姥,年近50岁的妈妈,再也没有他人了。刚开始的无意约束,变成了现在想管也管不了的愁事。

   让人不能接受的是,晓岩甚至半夜起来打人,并乱打亲友及陌生人电话。别看他脑袋有病,可偏偏对麦当劳、肯德基的订餐电话记得牢,一次趁大人不注意,他竟打电话定了300多元的肯德基快餐。

   晓岩的行为越来越对身边人构成了威胁。2007年7月,赵红梅带晓岩到南京脑科医院就诊,医生诊断其为精神分裂症。继而又对其进行韦氏智力测验,结论为“智商41,属智力水平低下范围。”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向晓岩颁发了残疾人证,认定为精神残疾三级。

   2008年8月1日,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对晓岩的病态,作出了“限制行为能力人”的民事判决。

   对他的折腾,实在受不了,也管不了的赵红梅,第一次有了想把晓岩送到爸爸身边的想法:“或许他爸爸能管得了他。”

  

   “我真的管不了这个孩子了,你把他接到你那去吧。”赵红梅向刘东平求助。

   “把他送到我这来,可我现在是一个人,又要上班,怎么照看他呀?”刘东平拒绝接受晓岩到自己身边。

   看到前妻带着智障的儿子生活艰难,刘东平也为难:“我再多给些抚养费,你找人帮助照看吧。”

   “不行的,没有人来,都整不住他。”实在无能为力的赵红梅决心把儿子送到他爸爸身边。

   经过咨询律师,2008年12月15日,赵红梅作为原告将刘东平告上深圳福田法院,她在起诉状中请求:“法院判决变更抚养权,将二人婚生子晓岩判归其父刘东平。”

   赵红梅提出四点变更理由:

   一、原告离婚后一直未婚,今年已50岁,步入了老年人行列,且身体患多种疾病,自身生活能力减弱,很多时候力不从心,无充分的精力和能力照顾好孩子。

   二、和原告一起生活的只有父母两位老人,且身患严重疾病,原告身边没有其他兄妹等亲人帮助。原告拖着病体既要照顾老人,又要看护孩子,实在承受不了监护孩子的责任。

   三、儿子的体态如成人,作为母亲再照顾这样一个神经失常的孩子,不但勉为其难,而且在生活上也有许多不方便之处。

   四、孩子患先天性脑瘫,原告虽不间断为其医治,但没有好转。2008年8月1日,经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其为限制行为能力人。

   赵红梅认为,与自己相比作为孩子父亲的刘东平,目前具备更好的抚养孩子的条件:1、被告身体状况优于原告,比原告更有能力监护好孩子;2、被告的生活条件优于原告,有条件照顾好这个孩子;3、作为对孩子的亲情补偿,被告也理应照顾好这个孩子,尽一个父亲的责任。

  

   2009年2月18日,深圳福田法院审理晓岩归属权纠纷案如期开庭。多年为智障儿子操劳的赵红梅尽显疲倦,她在律师的陪伴下出席庭审。

   法庭上,赵红梅向法官,也向其儿子的父亲讲述了这么多年来自己承受的艰难。

   她说,孩子因患先天性脑瘫、精神分裂症等疾病,在随自己生活期间,生活一直不能自理,平时必须有人看护,否则会扰乱亲友及陌生人的生活,伤害他人身体,时常在夜间起来打人。为此,她及家人付出了常人难以想像的心力,尽到了十分谨慎的监护责任,唯恐孩子自身受到伤害,更怕孩子无意识中伤害其他人。

   在护理中,自己和家人也经常被孩子抓伤、打伤、咬伤。随着孩子一年年长大,现已到身高近1.8米,体重80多公斤。随着时间的推移,自己抚养孩子的能力和条件都发生了很大变化。

   听着前妻含泪述说,刘东平的心时有震颤,先前的拒收有所松动。见此情景,法官咨询二人,可否让晓岩到庭,亲自选定监护人。得到二人首肯,儿子晓岩被带到了法庭。

   或许真的是父子相见血浓于水,在众目睽睽的法庭上,晓岩毫不惧生,大声地告诉法官:“我跟我爸爸,跟爸爸好!”一瞬间,刘东平觉得世上再也没有比儿子更亲的人啦。

   当日,福田法院作出调解协议,赵红梅与刘东平对晓岩都有监护义务,晓岩由刘东平抚养,刘东平为晓岩的监护人,赵红梅有义务协助刘东平对晓岩进行照顾。

   (涉案当事人均为化名)

   律师点评

   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刘素珍律师:

  

   我国《婚姻法》第21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第36条规定:“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所以,在本案中,父母双方虽然离婚,但都必须承担孩子的抚养义务,到孩子成年。问题是,在孩子成年后,如孩子像案中的孩子一样,不具有完全行为能力,哪该如何?

   关于这方面的法定监护义务问题,从我国《民法通则》可以找到解答。《通则》第17条规定:父母是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其实,法律规定父母对孩子的抚养义务是到孩子成年(一般18周岁),所以本案中的妈妈,虽然在离婚后对孩子有抚养权,有直接抚养的义务,但原则上孩子成年后,母亲的亲自抚养义务已结束。

   但本案特殊在孩子成年后,其不具有完全行为能力,此时作为父母双方都是其法定的监护人,也就是说,此时的父母已经从孩子法定的抚养人转换为法定的监护人,因孩子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父母是赔偿义务人。所以,本案中,孩子的父亲也应根据客观情况,承担孩子亲自直接的监护义务,当然,对孩子的监护费用可以由双方共同负担。

-------------------------------------------------------------------------------------------------------------------


2007© 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 版权所有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支路1号公交大厦二、三层
电话:(0755)83033000  83033066  传真:(0755)83033022  Email:mail@sunlawyers.com
粤ICP备0605799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