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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所胡长青律师接受南方都市报的采访,对“护理工成“特价商品” 派出后概不负责?”的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
浏览次数:  194 次 发布时间:  2009-7-1 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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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所胡长青律师接受南方都市报的采访,对“护理工成“特价商品” 派出后概不负责?”的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相关内容刊登在南方都市报2009年06月30日,SA52版;

护理工成“特价商品” 派出后概不负责?
律师表示服务是无形的,事主可采取法律手段维权

        南都知道记者叶淑萍 报道 明明签订了一年合约,雇请的护理工却在工作满一个月后玩起“人间蒸发”,雇主要求家政公司按照合约退还800元钱介绍费,没想到对方负责人以“护理工一经派出,公司概不负责”为由加以拒绝,市民汪女士最近遇到了这么一件烦心事。

    客户选择特价服务,后续不理?

       据汪女士介绍,今年1月1日在深圳市暖洋洋居家养老服务社雇请了一苏姓护理工,以照顾在福利院养病的老母亲,不料该护理工在工作满一个多月后便玩起“失踪”,“我们将一个月的工资支付给她后,2月7日晚上开始她就没再上班。”汪女士说,在多次电话联系未果的情况下,她致电家政公司要求按当初签订的合约退还800元钱介绍费,对方却以各种理由进行推托。

       随后,汪女士向记者出具了一份雇工护理合同书和一次性交纳800元钱介绍费的收款收据,合同中注明“该合同期限为一年,丙方负责本合同期内乙方人员不得出现空缺,丙方若违约,即时退还甲方中介费800元。”记者注意到,该合同下方虽有雇主董先生(甲方)、家政公司工作人员刘女士(乙方)和护理工(丙方)三方签字,但没有公司盖章。“都怪我当初过于信任她们,忽视了这一点。”汪女士解释称。

       “我们公司根本就没有跟他签订任何合同,而且这位客户选择的是特价收费服务,我们只负责将护理工提供给他,后续事情一概不管。”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深圳市暖洋洋居家养老服务社负责人姜经理对汪女士的说法予以否认,并表示经手此事的刘姓工作人员早已离职,目前无法取得联系。该负责人坦言,由于近年来雇主与家政公司之间的纠纷和矛盾日益增多,为了减少不必要的麻烦,她们早在几年前便采取了两种不同的收费标准供雇主选择,第一种是按照家政协会的规定与雇主签订统一合同,收费标准为2100元(包括介绍费、输送费、服务费和保险)。另一种收费标准为880元,没有合同提供,对雇主来说也没有任何保障,护理工一经派出,家政公司概不负责。当记者问及这种收费是否征求过相关主管部门同意时,该负责人表示,“我们这样做也是借鉴了商场的特价商品销售模式。”

    结果:合同在法律上依然生效

       对此,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胡长青认为,商场和超市采取特价商品销售是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进行的,在法律上有据可依,而服务是无形的,因此,服务行业不能参照有形产品去比较,护理工一经派出公司概不负责的说法显然不正确。

       至于消费者汪女士提供的这份无盖章合同在法律上是否生效,胡长青分析称,与雇主签订护理合同书的虽然不是家政公司法人代表,也没有公司盖章,但合同双方实际上已经按照合同内容履行了义务,所以这份合同在法律上依然生效,汪女士可以通过法律程序进行维权。

    (报料人:徐小姐 报料奖: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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