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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所胡长青律师对“出国游未成 倒付9000元”的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相关内容刊登在南方都市报,日期:2010-7-5
出国游未成 倒付9000元
记者帮:据当事人林先生介绍,他报名的日本六日游总价为5880元/人,签订《出境旅游合同》前,他就签证问题咨询过中国旅行社新洲店负责人,对方表示,通常情况下要等到出团前一天(即
“我和妻子的护照至今仍被旅游社非法扣押,他们说如果不补交余额全款就不退还证件。”向记者出示妻子的妊娠证明后,林先生称,提出退团是无奈之举,且双方签订的旅游合同中并未针对退团的相关细则作出约定。对此,中国旅行社新洲店负责人刘先生回应称,签订合同的同时,他按工作程序向林先生提供了《中国公民出境旅游合同》手册和旅游行程,手册中针对游客退团和相关赔偿有明确规定。林先生否认了这一说法,声称自己在提出退团后旅行社才出示该手册,然而,在双方签订的旅游合同上,记者看到游客签字正上方有这样一行醒目的语句“本人已阅读并取走由深圳中国旅行社有限公司提供的《中国公民出境旅游合同》手册”。
记者跑腿:对于林先生提到的非法扣押护照一说,深圳市中国旅行社总部相关负责人杨女士解释称,他们正在为林先生及妻子的护照办理消签手续,预计近期可归还。杨女士表示,实际产生的相产费用都有收据和发票作证,林先生可随时查看。
结果: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胡长青律师认为,旅游合同一经签署,在法律上就已生效,旅客单方提出解除合同属于违约行为,因合同违约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虽然林先生是因为妻子怀孕而不能继续履行旅游服务合同,但是怀孕并不是法定或双方约定可以解除合同的法定条件,将此风险转嫁到旅行社身上同样违背公平原则。至于损失如何界定,双方可先行协商,如果旅客认为旅行社提出的损失金额不合理,可起诉至法院,由法院介入调查并界定损失额,旅客再作赔付。另外,旅行社为索要赔偿扣押林先生护照的行为是不合法的,除公安部门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扣押护照。建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交由法官裁决,但是护照必须还给游客,否则同样要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