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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的位置:首页 > 国晖团队 > 倪益民个人简历
           

姓名:倪益民
性别:
籍贯:江西省九江市
语言:普通话
执业年限:10年
学历:本科
职务:合伙人、律师
业务重点及专长:民事诉讼、刑事辩护
个人主页:
暂无图片

教育及工作经历

  1991年09月——1995年07月,在中南政法学院;

  1995年07月——1997年07月,在广州铁路公安局肇庆公安处工作;

  1997年07月——1998年03月,深圳长寿制药厂工作;

  1998年03月——1999年05月,广东省肇庆市七星律师事务所;

  1999年05月——1999年10月,广东省肇庆市律师事务所;

  1999年10月——2001年08月,广东省肇庆市西江律师事务所;

  2001年08月——2003年08月,广东全海律师事务所;

  2003年08月——2005年03月,广东嘉辉律师事务所;

  2005年04月——2007年02月,广东信通律师事务所;

  2007年02月——2007年04月,广东瀚诚律师事务所;

  现任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律师执业证号:19029811006549)。

执业成就

  倪益民律师系中南政法学院法学学士,1997年取得律师资格,自1998年3月,开始专职律

师工作。业务专长为民事诉讼、刑事辩护。所办理的经济、民事和刑事案件,都取得了良好的

效果。

  以下为倪益民律师部分经办案例介绍:

  案例一:被告人杨××组织他人偷越边境罪案

  被告人杨××等共10名被告人因涉嫌组织、运送他人偷越边境罪被深圳市检察院起诉。深

圳中院未采纳本律师的意见,一审[(2002)深中法刑二初字第252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杨××

10年有期徒刑等。本律师仍以原辩护意见代理被告人杨××上诉,广东省高院[(2003)粤高

法刑一终字第50号刑事判决书]最终采纳了本律师关于公诉人部分指控证据不足不能成立的意

见,二审改判杨××7年有期徒刑等。

  案例二:被告人李××窝藏、转移、销售赃物罪案

  被告人李××等共8人因涉嫌故意伤害、抢劫罪被深圳市检察院起诉。李××在检察院的起

诉书中排名第三,如果罪名成立,被告人李××将面临严重刑罚。深圳中院[(2005)深中法

刑二初字第125号刑事判决书]采纳了本律师提出的被告人李××不构成抢劫罪、仅构成窝藏、

转移、销售赃物罪且应从轻处罚的意见,判处被告人李××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其余被告人

中两名被告人被判处无期徒刑、其他人分别为十三年、十一年有期徒刑、最轻的也为5年有期徒

刑。被告人均未上诉,一审判决生效。

  案例三:广州某鞋厂与深圳某塑胶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塑胶公司、广州鞋厂、某实业公司2001年7月13日签订《协议书》,约定当广

州鞋厂欲购货物时,向塑胶公司订货,塑胶公司将货物送至某实业公司,然后货款由广州鞋厂

支付等等。塑胶公司向某实业公司供货后起诉广州鞋厂要求支付人民币170多万元的货款。

  审理及代理情况:一审宝安法院[(2002)深宝法经初字第1961号民事判决书]支持了塑

胶公司的请求判令广州鞋厂支付170多万元的货款给塑胶公司。
  
  本律师二审开始接受代理广州鞋厂上诉。

  本律师从分析《协议书》的定性入手,指出《协议书》不是一份买卖合同,它约定了只有

广州鞋厂明确向塑胶公司发出订单并指令收货人,广州鞋厂才付款的买卖关系,是各方如何建

立买卖关系的指引。塑胶公司起诉的170多万元货款的货物是其自行直接与某实业公司之间的

买卖关系。深圳中院[(2003)深中法民四终字第45号民事判决书]最终撤销了原审要求广州鞋

厂承担付款责任的判决,仅判令某实业公司承担付款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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