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 文律师网站
律师信息


姓       名:谢 文
性       别:
籍       贯:湖北
学       历:本科
执业证号:14403200311561230
开始执业时间:2003年06月
语       言:普通话
专业特长:房地产、公司事务、婚姻家庭纠纷、劳动及人事争议、人身损害赔偿。
联系方式
手       机: 13600187910
座       机:(0755)83033030
传       真:(0755)83033022
电子邮箱:lawyerxw@hotmail.com
地       址:中国.深圳市福田区莲花支路1号公交大厦三楼351室
教育和工作经历
  谢文律师,中南政法学院法学学士毕业。
  现为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
执业经历和成就
  谢文律师,自执业以来,先后办理了诉讼案件
260余件,办理非诉讼案件130余件,接待当
事人咨询2000余人次。所办案件主要集中在公
司法律事务、婚姻家庭纠纷、劳动及人事争议、人
身损害赔偿等案件,其中,尤以公司法律事务、婚
姻及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居多。
  典型案例有:
  受害人梁某因深圳市海关缉私局海上缉私处干
警在执行公务过程中,暴力取证,造成伤害,代理
受害人梁某申请国家赔偿,在该律师作了大量努力
和工作后,使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护。
  郭某诉被告黄某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一案中,本
律师代理被告黄某,在深圳市交警作出因被告驾车
逃逸承担全部责任的情况下,在该赔偿诉讼中,依
据大量事实和证据,准确运用相关法律法规,提出
“尽管交警部门已作出责任认定,但是该认定缺乏
事实依据,当晚,交警没有对现场进行勘察,没有
目击证人,不能认定逃逸的代理意见,最终使法院
采纳了律师意见,使本案成为人民法院在司法实践
中贯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公
安机关作出的责任认定确属不妥,则不予采信,以
人民法院审理认定的案件事实作为定案的依据”的
道路交通事故民事赔偿诉讼案件中,可以不采信交
警部门“责任认定”的具有深远和广泛影响力的典
型判例。
  浙江温州潘某侵害商业秘密罪,经过一审,二
审,再审,最后潘某被无罪释放。
  在非诉讼法律事务领域,凭借丰富工作经验及
机敏、沉稳个人素质,创建了高效、独特的工作思
路及方法,先后参与了数家公司的运营管理,为公
司经营出谋划策,提供法律意见。谢律师工作认真
负责,积极为当事人权益着想,深受客户好评。并
曾应邀在广播电台、电视台、杂志社等多家单位担
任节目嘉宾或参与讲座提供法律咨询。

合同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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