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年来,通过本所律师的努力,成功调处了大量劳资纠纷,化解了众多的劳资矛盾,主要有:
1.义务开展劳动法咨询,为劳动者提供法律援助。
本所常年为劳动者提供义务咨询服务,承办了大量劳动法律援助案件,接待上门咨询和电话咨询,参与法律进社区活动为劳动者提供免费服务。据不完全统计,自劳动合同法出台后,本所律师接受劳动者寻求维权电话咨询720多个。
2.承办了大量的劳动争议案件及群体性劳动争议案件。
在长期的业务过程中,本所代理了大量的劳动争议、劳动维权法律事务。2006年—2007年,本所代理了1481宗劳动纠纷案件,涉案金额过千万元。
我所经办的劳动维权案件,涉及劳动报酬、加班工资、岗位、辞退的经济补偿、工伤事故引发的赔偿、违反保密约定、竞业禁止、医疗期纠纷、人事档案等各个方面。
同时,在从业过程中,本所经办了大量集体维权案件,包括:立洋机械(深圳)有限公司193人经济补偿金争议案、伟利时装厂(深圳)有限公司56人欠薪讨薪案、深圳市同大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9人索要经济补偿金案、深圳市三环实业怡泰柯式印刷来料加工厂10人劳动仲裁案、富士康集团10人未办理人事档案案、深圳沙井马安山生发电子五金塑胶厂9人劳动仲裁案等。
3.担任了数百家企业法律顾问,指导企业依法建立规章制度,规范用工。
在担任法律顾问期间,本所律师注重利用顾问身份,通过大量的劳动仲裁实例及法规,帮助企业树立劳动用工的法律风险意识,帮助企业依法建立、健全、完善企业内部劳动人事制度;为企业改制、分立合并、转型中的劳动人事问题提出合法建议,如我所律师在担任南海工程公司法律顾问期间,协助该司完成由国有企业转型为民营参股企业时的人员安置工作,理顺该司众多下属二级企业及挂靠施工企业员工劳动关系、人员管理问题。劳动合同法出台后,我所律师及时为顾问单位普及该法精神,提醒顾问单位关注新法后用工的规定,建议及引导顾问单位规范用工,绝大部分顾问单位均采纳我所律师的建议,建立健全了内部劳动用工制度。
4. 积极开展劳动合同法学习和研讨,编写了《企业规范劳动用工实务参考》。
2007年劳动合同法颁布后,为了贯彻执行该法,我所多次开展大规模的有关劳动合同法的内部交流研讨活动,在交流研讨的基础上,编写了《企业规范劳动用工实务参考》,使之成为指导企业规范用工的参考手册。
5.应邀及组织了近50多次劳动合同法讲座培训。
为了宣传和普及劳动合同法,我所律师采取走出去和请进来的方式,为企业及劳动者进行劳动合同法的相关培训。在劳动合同法颁布后的短短几个月中,我所为深圳市物流协会、招商司法所、深圳市公交集团、深圳市商业联合会等多家单位讲课。通过培训,引导企业依法建立劳动用工制度,依法保障劳动者的基本权利,指导企业依法规范用工。
6.成功办理大量复杂且有影响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
现将本所经办的部分代表性的劳动案例介绍如下:
◆ 承办了社会广泛关注的两位挂编女工状告市政环卫处理厂人事争议仲裁一案。我所律师代理两名女工,使两名挂编女工6年来未获工作安排的纠纷终获解决。
◆ 代理的深圳市公共汽车公司与30多名司机的劳务输出合同纠纷案。另辟蹊径,运用独到法律思维,化解了冲突,使纠纷得以圆满解决。
◆ 代理某航空公司几名飞行员辞职劳动争议案。我所律师作为几名飞机员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参与了本案的仲裁和诉讼活动,据理力争,减轻了飞行员的赔偿责任。
◆ 代理了一起售楼人员与房地产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我所律师代理劳动者杨某,以本案属于名为委托代理关系,实为劳动合同性质作为切入点,成功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 承办了员工以工资低为由提出辞职并获经济补偿案。2004年9月22日,丁先生以工资低为由向厂方领导递交辞职申请,于2004年10月21日离职,。仲裁时员工方败诉,后丁先生委托我所律师代理,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皆获得一审、二审法院支持。
◆ 代理员工申请辞职半年后被辞退劳动仲裁二审案。何小姐于2002年受聘于深圳某公司,离职前任跟单员,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2005年10月24日,何小姐向公司提交《辞职申请》,获得批准于2005年11月24日离职。但是,至11月24日,双方并未办理离职手续,何小姐仍在公司工作。2006年3月31日,公司通知何小姐,因其工作能力有限且半年前提出过辞职,应立即结算工资并于次日离厂。在一审败诉的不利情况下,我所律师以员工并未离职,双方是事实劳动合同关系,取得二审胜诉。
◆ 代理员工未至年终辞职,要求年终奖金劳动争议案。2006年3月份,谢先生辞职离开深圳某公司,因存在劳动争议协商未果,本所律师受谢先生委托处理本案申请劳动仲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及法院皆支持了谢先生关于2006年1-2月的年终奖主张。此案被《晶报》报道,刊登在2007年06月23日A8版(深圳线料)。
◆ 代理员工被以违反厂纪辞退劳动争议案。陈先生于1997年10月7日入职深圳某公司,担任生产部漆线操作员,2005年9月15日深圳某公司以陈先生违反厂纪为由开除陈先生。陈先生聘请律师代为处理,在仲裁败诉后,又委托本所律师办理一审、二审,关于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及50%额外经济补偿金获得一审、二审法院支持。
◆ 代理员工无理被拒厂外劳动争议案。2003年7月14日,康先生受聘于深圳某厂,任生产助理,双方未订立劳动合同,月平均工资为1350元。2004年10月9日,厂方通知康先生结算工资并交回厂牌,康先生不同意交回厂牌。康先生为维护自身权益,委托我所律师办理此案,及至二审康先生关于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及50%额外经济补偿金的请求终获支持。
◆ 代理以“罢工”为由辞退员工劳动争议案。2003年2月14日,陈先生受聘深圳某厂,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2006年3月4日,深圳某厂辞退陈先生,理由是“煽动包装部及其他部门多名组长、副组长罢工,致使各部门生产停顿,影响厂方正常生产,且给厂方带来极大的负面影响,经济造成一定损失”,陈先生认为“罢工事件”与其无关,遂委托我所律师代理此案,该员工关于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及50%的额外经济补偿金、补足低于深圳市最低工资标准差额部分并加发200%的经济补偿金,皆获得支持。
◆ 代理的员工要求支付双休日加班工资劳动争议案。郑先生于1993年9月1日受聘于厂方,担任啤机部指导工,时薪4.51元,劳动合同期限自2006年1月23日起至2006年7月31日止。2006年2月27日,员工以厂方“不能按照劳动法及劳动合同的规定支付工资及加班工资”为由向厂方发出了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书,并于当天离开厂方。我所律师承接此案后,认真准备证据资料,最终该员工支付双休日的加班补偿及经济补偿均获支持。
◆ 代理工伤认定行政诉讼案。潘先生系深圳某厂的员工,任职保安员,未参加工伤保险。2005年12月17日11时许,潘先生突觉不舒服到附近门诊就诊,后因病情严重转至龙岗医院,19日8时在医院死亡。2006年4月24日,潘父向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在调查后于2006年8月25日作出《深圳市工伤认定书》,认定潘先生不属于或不视同工伤。潘父不服,向深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深圳市人民政府于2006年12月4日维持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以《工伤认定书》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在已经先后委托了两名律师的情况下,潘父经人介绍找到我所律师,经过努力,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撤销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深劳社认字(龙)[2006]660611001号《深圳市工伤认定书》的具体行政行为,并判决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重新作出工伤认定具体行政行为,后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险局即做出潘先生之死视同工亡的认定。
◆ 代理三名女工索要多年加班工资劳动争议案。盐田某厂三名女工在2006年合同到期后,未获得厂方续签,因这三名员工工作十余年的加班工资皆未能按照法律规定获得,委托我所律师协助申请劳动仲裁,我所律师制作了详细的《计算清单》后,经过努力,两方达成和解协议,三女工提出撤诉。
◆ 代理苏某等82人诉华峰制衣有限公司欠薪逃匿案。2006年5月,苏某等82人诉华峰制衣有限公司欠薪逃匿,本所律师为苏某等83人的代理人。在本律师的努力下,平息了工人的游行罢工,并追回了所有垫付的款项。即维护了社会的稳定,又保障了顾问单位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