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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死刑存废之思考

时间:2009-0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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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世界范围内废除死刑早已是人类文明发展的一种必然趋势,自1764年贝卡利亚在其名著《论犯罪与刑罚》中提出废除死刑和严格限制死刑适用的主张以来,伴随着人文主义的蓬勃兴起和人权观念的广泛传扬,死刑存废的争论在世界范围内展开并持续至今。因此,随着社会的发展,我国死刑制度的弊端日渐突现出来,这是与社会文明发展方向相背离的;虽然我国现阶段的经济、政治、人文背景均尚不具备各废除死刑的条件,在短时间内废除死刑是不可能的;但改革现行死刑制度是必要的,限制、减少死刑的适用也势在必行,这不仅是我国与国际公约接轨的需要,也有助于我国在国际社会上国际形象的提升和国际交往的积极改善,也更是死刑制度的理论和实践要求向着废除死刑的方向改革的需要,从而真正体现出刑罚的强制性之善举而不是其惩罚之恶;因此,废除死刑应将作为我国不懈的追求目标,也相信再经过一个时期的努力,在社会条件具备的情况下,死刑会最终废除的。 

关键词:死刑;死刑制度;死刑存废;思考;                                                                                                                                                                                       

Abstract

Rescind death penalty within the scope of world is a kind of inevitable trend that the mankinds civilization develops already, from 1764 shell card benefit second put forward to rescind death penalty and limited the assertion that the death penalty applied strictly in its the the theory the crime and the penalty , accompany with humanism of booming rise and human rights idea of spread extensively, the death penalty saves to discard of the issue launches within the scope of world and keep on up to now.Therefore, along with the development of society, our country death penalty system of the irregularity gradual appear, this develops a direction with social civilization to deviate from mutually;Although the economy, politics, humanities background of the present stage of our country all still doesnt have each condition which rescind death penalty, rescinding death penalty in the in a short time is impossible;But reform current death penalty system is necessary, the restriction, decrease death penalty applies also certainly Be going necessarily, this not only is my state-to-state border the convention be in line with of demand, also contribute to our country promote in the international society international image with the aggressive improvement of[with] international association, is also also death penalty system of theories and fulfillment request facing to rescind death penalty of the direction reform of demand, the thus real body appears the philanthropic act of[with] compulsive of penalty but isnt a bad its punishment;Therefore, the abrogation death penalty should be an our country to pursue a target unremittingly, also believing through one more period effort, under the sistuation that the social condition have, death penalty would end abrogation of.

Key wordsThe death penalty, death penalty system, death penalty saves to discard, consider.

                   

目录

    前 

    一、我国死刑制度的现状

   (一)我国死刑率高,死缓也存在程序缺陷

   (二)死刑执行方式虽有进一步文明化,但不够普及

   (三)死刑的部分罪名不具合理性

   (四)死刑判决易受外界干扰

    二、我国现阶段尚不具备废除死刑的条件

   (一)经济背景

   (二)政治背景

   (三)人文背景

    三、我国现阶段死刑制度改革的原由

   (一)死刑制度改革是我国国际形象和国际交往的需要

   (二)死刑制度改革是我国与国际公约接轨的需要

   (三)死刑制度的理论和实践要求向着废除死刑的方向改革

    结 

    参考文献

 

前言

死刑在刑法发展史上经历了一个兴起、泛滥与没落的过程。在奴隶社会的初始,死刑在各国刑事法律中的比重并不大。奴隶社会中后期和封建社会是死刑的“黄金季节”,各国均以死刑为核心建立刑罚体系。自1764年贝卡利亚在其名著《论犯罪与刑罚》中提出废除死刑和严格限制死刑适用的主张以来,伴随着人文主义的蓬勃兴起和人权观念的广泛传扬,死刑存废的争论在世界范围内展开并持续至今。这场争论直接引发了死刑走向没落的过程。从19世纪初期开始,许多国家大幅度削减死刑罪名,严格限制死刑的适用。二战以后,各国鉴于法西斯主义祸国殃民的历史教训,开始重视国内的民主与法制建设,强调民权的扩大和政府权利的删约。而在刑法上的表现则是严格限制或者废除死刑。近年来,由于各国对于其公民的生命权更加重视,对死刑研究的水平不断提高,使得死刑的禁止和废除成为世界性的潮流。因此,在目前,死刑正成为我国一个引人注目的现实问题,我们不得不认真思考。

一、我国死刑制度的现状

目前,我国死刑制度存在着一些不可忽视的问题,有的问题还相当严重,弊病丛生。以下仅选择性地从五个方面加以列举:

(一)我国死刑率高,死缓也存在程序缺陷

我国的死刑罪名较多。据统计:我国刑法规定总罪名为413个,但其中67种罪名可适用死刑,死刑罪名占全部罪名的六分之一强。这与世界其他国家比较,无论在绝对数量还是在相对比例方面,我国刑法的死刑罪名的名次都是比较靠前的。[1]正是由于死刑罪名较多,辐射范围过广,我国每年判处死刑,执行死刑的数量也较大,具有重刑主义倾向。另外,我国刑法规定的死缓制度在程序上也存在欠缺。我国刑法第50条规定,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犯  故意犯罪,经查证属实,就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但是,由于不需按普通审查诉讼程序重新审理,因此,对于犯罪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是否构成故意犯罪?犯罪人并没有得到辩护的机会。这是死缓制度的弊端,它可能导致死刑(立即执行)被滥用。

(二)死刑执行方式虽有进一步文明化,但不够普及

1996年,我国修改了《刑事诉讼法》,规定“死刑采用枪决或者注射等方法执行”。这一修改,确定了注射执行死刑的合法地位。众所周知,枪决的方式,虽然比起斩首等方式来要文明得多,但这种方式毕竟还是会使罪犯承受较多的肉体痛苦,况且它仍然保留了血腥的形式。但是注射却使死囚免受了肉体痛苦,可以说,以目前现有的技术手段看来,注射近乎使死囚安乐死,是最文明的死刑执行方式。从全世界范围来看,现在也只有少数国家运用注射的方式文明处决罪犯;因此,从枪决到注射的转变,体现了我国尊重罪犯人格的司法观念;从法治的角度看,也是罪犯和普通人在人格方面平等的体现,是进一步文明化了。在我国以注射方式执行死刑已开始被广大民众接受,但由于执行注射死的成本较高,我国偏远或贫困地区的司法部门在财力上无法保障,从而也不可能对死囚执行注射死。

(三)死刑的部分罪名不具有合理性

就危害国家安全罪而言,其中:投敌罪,资敌罪,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与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罪,既不具有直接危及国家存续的可能性,又不具有致人死亡的因素,对其规定死刑;既不合公正性的要求又不合效益性的要求。就危害公共安全罪而言,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罪,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均不具有故意致人死亡的因素,对其规定死刑,同样既不合公正性的要求又不合效益性的要求。刑法中规定绝对死刑不具有合理性。如:劫持航空器罪的上格、绑架罪的上格、拐卖妇女、儿童罪的上格等规定绝对死刑,使同属上格的所有犯罪,不分轻重,一律处以死刑,明显地不符合公正性与效益性对死刑之分配的共同要求。

(四)死刑判决易受外界干扰

死刑判决直接涉及到人的性命取舍,理应严格遵守司法独立原则和罪刑法定原则来定罪量刑,但在我国除了法律之外,实际影响死刑判决形成的还有其他因素,如:以民愤大作为从重判处死刑的根据,以形势需要作为从重判处死刑的根据,以态度恶劣作为从重判处死刑的根据,以对国家、社会造成特大经济损失作为从重判处死刑的根据等等。2003年,全国著名刘涌案,在二审法院改判为死刑缓期执行后,在某些压力下,最终判处了死刑立即执行。我虽无意质疑法院的判决,但是这个案子正好体现了我国目前司法界对死刑的态度:死刑判决易受外界干扰。

二、我国现阶段尚不具备废除死刑的条件

从长远来看,废除死刑是我国刑法发展的必由之路,这也是符合马克思主义事物的普遍发展规律的。在社会整体中,形式稳定、社会矛盾缓和、犯罪率低是最为重要的,也是废除死刑必备的条件。但我国现阶段的经济、政治、人文背景尚不具备废除死刑的条件。我国最高法院院长——肖扬:“法律尚未取消经济等领域犯罪的死刑,我们实行的是“保留死刑、严格控制死刑、慎重适用死刑”;目前,废除死刑的条件还不成熟,中国的老百姓是不能接受的,这是一个几千年沿用下来的习惯式思想和历史背景”。[2]

(一)经济背景

我国《宪法》在序言中已经指出我国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社会物质基础的滞后,人们对于财产关系、经济秩序看的十分重,以至财产关系、经济秩序与生命之间的差距相对较小,甚至大于生命价值。也正是如此,人们对于经济犯罪的评价更为的接近甚至超越了侵犯生命类犯罪。而在这样的价值观引导下,对一些财产型犯罪、贪利型犯罪像人身型犯罪一样被处以死刑便是最明显的例子。要废除死刑就必须还生命以本来的价值,显然现阶段是不现实的。另外,由于我国曾经长期实行公有制一统天下的计划经济,在此体制下,对经济管理秩序和公有财产的保护被提高到了比个人生命的保护更重要的地位。我国新、旧刑法均在破坏经济管理秩序罪和财产罪中规定了死刑,就是这一观念的体现。现在,我国虽然走向了多种所有制并存条件下的市场经济,但要消除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公有财产神圣、忽视个人的生命价值的错误观念,远非易事。因此,无论以生产力的发展水平还是从生产关系的性质来看,我国现阶段均不具备废除死刑的经济背景。

(二)政治背景

法治是政治民主的形式。法律制度的发展和变革与国家的民主政治息息相关,刑法的发展和变革也是如此。就死刑而言,西方国家废除死刑,在很大程度上,是政治高度民主与法治健全的产物。

我国现阶段,依法治国方略虽已付诸实施,但是,建设高度民主和法治的国家需要一个相当长的过程,完全实现这个目标尚需要作出巨大的努力,包括逐渐转变落后的非民主法治的观念。对死刑来说,废除或保留死刑,固然是一个国家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是否具备的问题,但在很大程度上还是一个转变观念的问题,还是一个政治民主化的问题。不仅如此,由于立法观念的保守和落后,学术界一致要求限制死刑的呼声和建议没有受到应有的重视。因此,在立法的民主化、科学化没有根本解决之前,要废除死刑是不现实的。

(三)人文背景

从国外死刑的废除历史看,死刑的废除需要一定思想基础。基于死刑的价值分析,我们不难看出,死刑不人道是死刑废除最为合理的立论,但是死刑不人道并未成为我国民众的一个基本认识,究其原因,我认为是我国缺乏类似西方启蒙运动那样的权利思想宣扬运动。“自由、民主、博爱”为西方启蒙运动奠定了思想基础,广为当时民众的认可,在这些权利思想的引导下,人道性也必定受到人们的重视,最终才引发西方的死刑存废之争。但从我国的历史看,我国从未接受过类似启蒙运动的思想传播,反而是数千年的封建思想禁锢着人们的自由、民主思想,一些原始的思维如“杀人者死”、“以牙还牙”等等思想长期地在社会中得到宣扬。现实中,人的权利、尊严并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生命并非是至高无上,人们一谈到死刑废除就以犯罪率高等因素进行反驳,生命价值的保护并没有真实的得到承认。另外数千年的非明主思想观念源远流长,在短时间内是不可能改变的。在这种文化背景下,我国现阶段也不具有废除死刑的人文思想基础。

    在经济、政治和人文背景中,与死刑的关系最为密切者是人文背景。世界上有不少国家的经济、政治背景与我国相似,却废除了死刑,其中最重要的因素便是死刑与人权的保障相冲突,死刑的非道德性被人们接受。而在我国“杀人者死”的报复主义观念深入人心,即强调“刑罚与犯罪在损害形态上的等同与对称 ”;[3]对死刑的理性认识也刚刚起步,死刑的不人道性等弊端尚未成为众所周知的理念,这是我国现阶段无法废除死刑的最主要的人文背景。

三、我国现阶段死刑制度改革的原由

我国死刑制度的现状暴露出来的弊病和现阶段尚不具备废除死刑的矛盾,决定了我国应在毛泽东“保留死刑,坚持少杀,严禁错杀”的死刑政策指导下,改革现有死刑制度。其必要性如下:

(一)死刑制度改革是我国国际形象和国际交往的需要

死刑问题是国际社会密切关注的问题之一。死刑制度的存在及运行状况与人权密切相关。少数西方国家及附随者长期以来在联合国人权大会上别有用心地利用死刑问题来指责我国的人权状况,虽然每次均以失败而告终,但在受传统人权观念影响极深的西方世界,我国的国际形象却因死刑问题乃至人权问题而受到或多或少的影响,甚至歪曲。

国际形象是国际交往中一个十分重要的因素。我国要在全球化过程中占据有利位置,就应当在自己的控制力范围内对死刑制度进行合乎规律的变革。况且在死刑存在的合理性遭到普遍性怀疑的背景下,我国死刑制度又弊病丛生,改革尤其必要,这种改革绝不是妥协,而是一种积极求生存、求发展的需要。

(二)死刑制度改革是我国与国际公约接轨的需要

从国际范围来看,死刑的被限制、被废除是发展的必然趋势。从1966年联合国的人权公约看,虽然没有明确的要求废除死刑,但是却重申应保护人的生命权。随着有些国家废除死刑,在1989年,联合国又通过了《关于废除死刑的国际公约》,明确呼吁废除死刑;这些国际公约表明了对于死刑的逐步限制乃至最终废除的一种严正立场;据统计,截止到2001年底,世界上保留死刑的国家有84个,实际废除死刑的国家已达111个;自1990年起,平均每年有3个国家废除死刑;我国的香港、澳门也已废除死刑;在发达国家和地区中仍执行死刑的,现在仅剩日本和美国部分州 [4]可以说,废除死刑已成为主流。我国虽然有着本国的特殊情况,但在死刑问题上应该与国际潮流保持一致,至少不能背道而驰。随着我国加入这些国际公约,在死刑政策上应该有所调整,首先应当限制死刑,然后再逐渐废除死刑。虽然我国的现实状况因一时的国情而做不到完全废除死刑,但这个改革方向和信念应该坚持,并做不懈努力。

(三)死刑制度的理论和实践要求向着废除死刑的方向改革

传统理论认为,死刑具有最彻底的特殊预防作用,且不可替代。但从肉体上消灭一个人并以此来防止其再犯罪实质上不见得理想或有效果;而且在教育刑、财产刑日益成为主流价值观念的今天,无期徒刑比死刑更具有良性影响力,因为它给了犯罪分子重归社会的机会。所以,死刑的所谓特殊预防作用既不必要,也可代替。

传统理论认为死刑在一般预防上有特殊作用,其主要根据在于死刑的所谓威慑力,从而死刑对犯罪具有明显的预防作用。可是,这点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实践上都站不住脚。正如马克思所言:“历史和统计科学非常清楚地证明……利用刑罚来恐吓,世界从来就没有成功过,适得其反 !”[5] 死刑及以其为中心的重刑主义在预防犯罪方面总体上是不成功的。理论上,犯罪是一种社会病,是社会多方面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因此,预防犯罪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刑罚乃至死刑只能治标,不能治本。本质上,死刑存在的根本理论基础在于报应论,它满足了人类社会本能的报应观念;但客观地看,报应论不符合人类文明发展的趋向;现代文明的要义在于每个人的生命都很重要,社会不能为了惩罚犯罪而再损害一个生命,否则国家就扮演了“公共杀人者的角色 。”[6]死刑不是人类文明高度发展的产物,也不会随着社会的发展而发扬光大。

任何刑罚都有其副作用,死刑当然也不例外。从逻辑上说,在所有刑罚方式中,死刑的副作用最大,因为人对刑罚的畏惧与刑罚的严厉性成正比,而死刑是最严厉的刑罚,犯罪人对其的恐惧感必然最为强烈,从而产生巨大副作用。死刑的副作用主要表现为:其一,在实施某一死罪犯罪行为的同时,为逃避死刑而实施其他犯罪。如强奸后为灭口而杀人。其二,在已犯某一死罪的同时,孤注一掷,多次实施犯罪行为。最典型的例证便是所谓“杀一个够本,杀两个赚一个”。其三,为求一死而有意实施死罪行为。

同时死刑在从肉体上消灭罪犯的同时,也使得罪犯在家庭和社会上所担任的角色完全灭失。角色的缺失对罪犯家庭的影响是巨大的。由于被处死的罪犯多是青壮年劳动力,他们被处决后,父母子女固不能得其抚养;更重要的是,亲人因其被处决而将受到重大刺激并引起他们生活不稳、感情不畅,甚至还会因是死刑犯的亲人而遭他人鄙视或指责,这些在某种情况下也许增加其心理变异程度并使其中的一部分走上反社会和犯罪的道路。因此,死刑的设立虽有预防、减少犯罪的善意,却常常得到的是增加犯罪的恶果,这与刑罚的目的恰恰是背道而驰的;刑法发动的善意性,即是要求国家刑罚权动用的目的和旨趣在于尊重、维护、扩充社会成员的权利和自由,在于促进社会进步和文明发展,注重刑法的建设作用和养成功能,而不是强调刑法的镇压、摧毁、威慑的作用和效果 [7]

另外,死刑是不人道之刑。这一立论已被有关人权的国际组织和联合国的有关文件与国际公约为呼吁世界各国废除死刑的重要理由,已被大多数国家所公认。因为死刑以剥夺人的生命为内容,而生命权是属于人之不可剥夺的最基本的权利,所以,国家无权剥夺人的生命。为此,废除死刑是从刑罚人道主义出发所得出的必然结论。

综上所述,我国死刑目前不宜废除,但限制死刑、改革死刑制度是我国的当务之急。但只有经过不断提高民众法律意识、精神文化素质,改革刑法及司法制度,逐渐实现刑罚轻缓化,将死刑限于故意杀人等个别特别需要保留死刑的罪名上,逐步地减少社会对死刑的依赖程度。我相信再经过一个时期的努力,在社会条件具备的情况下,死刑会最终废除的。在保障人权,废除死刑方面,国家决策层至少应该在相对缓慢的民智转变过程中“煽风点火”、推波助澜,创造一种尊重生命的“人权文化”来减少暴力犯罪[8],从而使死刑废除运动真正步入法律进程。

结语

在现今法学实践中,死刑的运用一直都是被国际社会所关注的对象,特别是国际社会逐渐将死刑制度的存在及运行与人权密切相关的背景下,本文通过对我国现行死刑制度的弊端进行分析,认识到随着社会的发展,我国死刑制度虽然日渐突现出来的弊端与我国社会的发展方向相背离,但认真分析我国的实际经济、政治及人文背景后,要在短时间内在我国废除死刑是不可能的,可改革现行死刑制度却是必要的,限制、减少死刑的适用也势在必行;这不仅是我国与国际公约接轨的需要,也有助于我国在国际社会上国际形象的提升和国际交往的积极改善,也更是死刑制度的理论和实践要求向着废除死刑的方向改革的需要,从而真正体现出刑罚的强制性之善举而不是其惩罚之恶。

 

注释:

[1]:参见贾宇著:《罪与刑的思辨》, 法律出版社,2002年出版,第229页。

[2]:参见:肖扬 2007年) 第十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后答记者问。

[3]:参见杨春洗、张庆方著:《世界范围内的死刑存废现状和中国的死刑问题》,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10页。

[4]:参见胡云腾著:《存与废:死刑基本理论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2003年版,第155页。

[5]:参见马克思:《资本论》第3卷,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第262页。

[6]:参见贾宇著:《罪与刑的思辨》,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286页。

[7]:参见陈正云:《刑法的精神》,中国方正出版社2004年版,第212页。

[8]Roger Hood ,The Peath :A Worldwide Perspective, Third Edition ,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02,P.38.

 

参考文献

一、期刊类

[1] 杨春洗 张庆方:“世界范围内的死刑存废现状和中国的死刑问题”.法学研究,2002年第10期。

[2] 马克昌:“有效限制死刑适用刍议”.法学家,2003 5期。

[3] 李晓君 李岳:“论限制死刑适用的正当程序”.西部法苑,2004 秋字号。

 

二、著作类

[1] 高铭喧 马克昌:《刑法学》.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年。

[2] 沈宗灵:《法理学》.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

[3] 胡云腾:《存与废:死刑基本理论研究》.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3年。

[4] 高铭暄:《刑法学原理》.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3年。

[5] 沈德咏:《死刑适用论》.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年。

[6] 胡云腾:《死刑通论》.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年。

[7] 陈正云:《刑法的精神》.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2004年。

[8]   宇:《罪与刑的思辨》.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年。 

[9] Roger Hood ,The Peath :A Worldwide Perspective, Third Edition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02.

[10] See Claus Roxin ,Strafrecht Allgemeiner Teil Band ,3.Auflage,Verlag C.H.Beck, München 1997

 

                                                                                                                                                         (作者:陶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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