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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个技术关键点相同的实用新型专利案评析

时间:2009-0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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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所孙智峰律师接受深圳商报的采访,对“11个技术关键点与原告相同”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相关内容刊登在2009310日,深圳商报 C08版。正文内容如下:

    

美国查尔斯顿国际有限公司在深圳设立龙岗南约查尔顿首饰厂,专门生产工艺饰品。日前,他们发现,“金东宝电子有限公司未经许可,擅自使用查尔顿公司专利技术,生产并使用相关设备,生产系列人造首饰产品”。尽管金东宝公司辩称,没有侵犯对方专利权,但深圳市中级法院调查后判决:金东宝公司停止侵权行为,销毁侵权模具,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6万元。 

原告:未经原告许可 侵犯两项专利 

作为第一及第二位原告,日前美国查尔斯顿公司和龙岗南约查尔顿首饰厂向法院诉称:1993年4月27日,美国查尔斯顿公司在深圳设立一家“三来一补”企业,即龙岗南约查尔顿首饰厂,专门生产工艺饰品,拥有专利号ZL200320124700.9“多粒宝石自动粘接装置”、专利号ZL200320124910.8“多盘位多粒宝石研磨抛光装置”等多项专利。

被告金东宝公司工商登记的经营范围中,并没有生产工艺饰品项目,但金东宝公司见龙岗南约查尔顿首饰厂生产的人造首饰市场销售良好,利润较高,于是在内部擅自设立了华达兴饰品厂。

2005年1月,被告联系龙岗南约查尔顿首饰厂技术人员郑健,在未经原告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利用原告上述两项专利技术,生产出与原告相同的专利设备,并使用上述两项专利设备,生产了系列人造首饰产品。

两原告认为,被告金东宝公司的行为侵犯了其专利权。为此,两原告诉请法院判令:1.被告立即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销毁侵权模具;2.被告在媒体登报致歉,消除影响;3.被告支付两原告损害赔偿金50万元;4.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提出专利无效请求 

得知成了被告,金东宝公司向法院提交了书面答辩状,其主要观点为,没有侵犯原告专利权,也没有使用侵权机器的行为;被告已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宣告专利无效的请求,请求法院中止本案的审理。

法院审理查明:2003年12月2日,原告龙岗南约查尔顿首饰厂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一种名称为“多粒宝石自动粘接装置”的实用新型专利,该专利号为ZL200320124700.9,授权公告日是2005年11月23日,专利权人为龙岗南约查尔顿首饰厂。同日,原告龙岗南约查尔顿首饰厂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一种名称为“多盘位多粒宝石研磨抛光装置”的实用新型专利,该专利号为ZL200320124910.8,授权公告日是2005年8月10日,专利权人为龙岗南约查尔顿首饰厂。

2007年4月18日,深圳中级法院民三初字第589-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本案中止诉讼”。原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下发了第11411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决定“宣告ZL200320124910.8实用新型专利权全部无效”。之后,该委员会又下发第11592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决定“维持ZL200320124700.9实用新型专利权有效”。

鉴于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ZL200320124910.8实用新型专利权全部无效”,另行审理中,原告向法院明确放弃针对ZL200320124910.8实用新型专利权提起的全部诉讼请求。 

调查:比对发现11点相同 

针对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的“ZL200320124700.9实用新型专利权”有效,两原告就此提出保护上诉,深圳市中级法院又一次开庭审理此案。

法院根据2007年2月12日的保全照片,并结合2008年10月30日现场勘验,比对了被控侵权产品与查尔顿专利技术特征。

法院对南约查尔顿在案件中请求保护的“多粒宝石自动粘接装置实用新型专利”的特征进行整理,并将其分解为11个技术特征与被控侵权产品进行比对,共发现了11处相同点。

由此产生3点争执焦点:一、被控侵权产品装设在机架中部的加热装置是否具备原告专利“可以上下转动”的技术特征;二、被控侵权产品装设在机架上可对应于机架上方的宝石夹持机构的胶粉供应机构是否具备原告专利“平移”的技术特征;三、被控侵权产品装设在附机机架上方可对应于加热装置的一组宝石夹持机构,是否具备原告专利“上下滑动”的技术特征。

两原告在庭审中确认,被控侵权产品与原告专利技术特征比对:应以本案保全照片为主,以现场勘验为辅。

此外,金东宝向法院提交了抗辩证据。鉴于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已宣告“维持多粒宝石自动粘接装置实用新型专利权有效”,金东宝遂放弃了“主张多粒宝石自动粘接装置专利无效”的相关证据。 

法院判决:“立即停止侵权” 

深圳市中级法院认为,金东宝公司关于“不侵权”的辩称,缺乏事实依据,被告深圳市金东宝公司生产、使用侵权产品,侵犯了查尔顿公司的ZL200320124700.9专利权,被告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销毁侵权模具的民事责任。

因两原告未能举证证明被告侵权行为给两原告造成的人格损害或商誉损失,法院没有支持其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与此同时,两原告在案件审理中也未能提交证据证明,被告侵权行为给其造成的实际经济损失。此外,对于金东宝公司侵权获利数额不能准确查清法院综合审理过程、法院保全照片、现场勘验、被告经营范围以及被告侵权具体情节等因素,法院酌情确定赔偿数额。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被告金东宝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原告ZL200320124700.9实用新型专利权的行为,销毁侵权模具;并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6万元;驳回原告本案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1万元和证据保全费30元,由被告负担。

(文中涉案被告为化名) 

律师点评:基本雷同构成侵权 

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孙智峰认为,这是一起涉及知识产权纠纷的案件,而我国《专利法》规定“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权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本案中,被告未经原告许可,生产、使用了被控侵权产品。

在上述案件之中,原告二龙岗南约查尔顿首饰厂是ZL200320124700.9实用新型专利权人,ZL200320124700.9专利被授权后,原告依法缴纳了专利年费,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决定维持ZL200320124700.9专利权有效,故ZL200320124700.9专利权合法有效,应依法受到法律保护。

法院调查,被控侵权产品全面覆盖了原告专利11个技术特征,显示了三方面的雷同:被控侵权产品装设在机架中部的加热装置设有连杆机构,连杆机构属于运动传送装置,具备原告专利“上下转动”的技术特征;被控侵权产品对应于胶粉供应机构的宝石夹持机构“平移”的技术特征等同代替了原告专利胶粉供应机构“平移”的技术特征;被控侵权产品对应于一组宝石夹持机构的宝石坯料供给机构“上下滑动”的技术特征等同代替了原告专利一组宝石夹持机构“上下滑动”的技术特征。

这些技术特征,是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在侵权发生时,通过阅读专利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及附图,无需经过创造性劳动就能够联想到的等同替换。被控侵权产品以与原告专利基本相同的手段,实现了与原告专利基本相同的功能,达到了与原告专利基本相同的效果,故被控侵权产品完全落入了原告专利的保护范围。

    所以,法院对此案作出“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专利权行为”的判决合理合法。

                                                                  (点评人:孙智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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