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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凡新:律师合作的十一个困境

时间:2009-0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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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200812月份起,我就开始整理搜集国内律师合作的相关资讯,原本要思考律师合作的困境与出路,但是,最终发现合作的出路还需要更长的时间来探索,困境倒是可以归纳一些。先想到困境,或许能拓宽我们进行合作的思路。也希望本文抛砖引玉,使更多的律师来关注中国律师的合作之路。我认为,合作,才是中国律师真正的成功之路。
  营销受关注,合作被忽视,律师业发展的怪态!
 律师营销这个词风靡一时,相关的理论、文章、论坛被青年律师痴迷追随,有些人甚至把律师营销看成了中国律师业的成功之路。邱旭瑜律师的营销思想和经验广为人知,并深受青睐。据悉,《穷律师、富律师--执业律师的营销之路》,将于20098月由法律出版社出版。
  年初,中国律师网执行主编刘耀堂来深圳,我们谈起段建国律师时,了解到段律师将出书了,是律师营销方面的。前几天,又向段律师问及图书出版的事,被告知《中国式律师营销》六月会出版。据段律师透露,吕良彪律师建议他对律师营销的精力投入到此为止。
  本人历来都是想从营销中学习服务管理,比如客户管理、流程管理等,这些都是为了提供更为优质的法律服务。两位律师在营销研究上都卓有建树,对这两本书我仍然是相当期待,而且仍然会以管理的眼光看营销。邱旭瑜律师蓄势待发,将会带出一个全新的团队。和他交流团队合作时,他总提及合作的密码,但我生性愚钝,面对面的多次交流都未能悟出密码在哪里。段建国律师,从洛阳到郑州,再到北京,犹如侠客行,在思考营销的同时,真该帮我们思考一下如何告别独行侠。
  合作,是一个非常古老的话题。
  在古猿人时期,我们的先人要在丛林中采野果、打野兽来维持生存。然而,环境恶劣、猛兽遍野。一个古猿人的力量又极其有限,于是,有了猿群。共同制服野兽,是为分而食之,即利益共享;共同防御野兽,是为防范风险,即风险共担。在进入中华文明时代之后,人类也是聚群而居,这才有了千里家书只为墙,再让三尺又何妨的典故。时至今日,人类依然是集群而居。万丈高楼拔地起,为何非要住一起?
   合作,又是一个非常时尚的话题。
  现今,各行各业,都在探讨合作、团队。律师界概莫例外!到底要不要告别独行侠?何时能够我不是一个人在战斗?如果合作,合作的难题在哪里?华盛顿大学终身教授陈晓萍20047月中旬在北京演讲时说,我们所设想的团队合作的益处被实证研究一一否定。这位教授的主要研究领域是团队合作困境,这个结论是根据她在西方进行的团队研究得出的。我就在想,合作的益处到底在哪里呢?我理想中的合作益处是:共赢互利、敬业(提供优质服务)、事业(共享业务成就)、乐业(愉快地工作)。
  困境之一:利益分配
  1、利益分配机制
  所有人都清楚,合作的根本诉求,在于合作人都能够从合作中受益,或者说比单干时获益更多,没有人是完全为了快乐、放松而与人合作。利益分配能否与工作量、工作价值相匹配?很多时候,只有利益分配而无工作分配,或者是有工作分配但又不明确或者难以明确。
  利益分配最为常见的就是平均分配,这一分配的问题是相当巨大的,但是大家还是迫不得已地坚持,因为找不到更好的分配方式。企业家都知道一个道理:平均股权的公司一定走不长久!因为平均股权的公司没有积极性,只有一股独大,保证利益的对称均衡才能使企业走得长久。
  2、利益分配争议解决机制
  利益分配有时会产生分歧,但是还没有一个合理的解决机制,不能友好协商解决的,大家一般都闷在心里,声称以后再也不与某某合作了或者以后再也不与人合作了,好像没有人愿意把争议拿到台面解决。没有合理的解决机制,心有想法就憋在心里,这是一个大问题!
  上海某律师团队各成员要与律师事务所签写一份《合作协议》,并约定由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双方愿意遵守仲裁决定。真不知道,有哪位律师会因为合作纠纷申请仲裁?
  秦兵律师与同事合作,结算时两人都感觉对方欠了自己钱,秦律师便倡议成立三人仲裁小组,后裁决结果是秦律师欠同事的钱。秦律师服从裁决,付和合作伙伴一些钱。据悉,他们事后还在友好合作。
  北京某律师事务所团队管理的一个基本理念,就是清楚算帐、糊涂算钱。亲兄弟明算帐,大家都不差钱,就差帐,算好帐,在一定程度上或许能避免或者解决争议。
  3、零和逻辑
  在零和逻辑中,合作人之间之所以能够合作,都是为了经济收益。然而总收益是有限的,或者说是固定不变的,分配时必然你多我少。此时,合作各方都可能争取尽可能多得。经济总量的增多、协同工作的愉悦往往都被忽视。
  困境之二:和尚困境
  一个和尚挑水喝,两个和尚抬水喝,三个和尚没水喝。
  这个寓言故事众所周知,与一根筷子轻轻被折断,十双筷子牢牢抱成团皆引发合作者深思。
三个和尚在什么情况下会去挑水呢?科瑞集团副总裁郭梓林说,如果这个和尚每次挑水都能在河边看见一个漂亮的村姑,那么挑水又何乐而不为呢!这个和尚所得到了边际效益,就是看美女、饱眼福。分配工作时,可能也需要考虑合作者的个人边际利益。
  困境之三:信任产生冲突,不信任产生虚假的和谐
  冲突是由不信任产生的吗?绝大多数时候不是!可以说,如果没有信任,行动和冲突都不可能存在。试想一下,团队成员都想着保护自己、回避问题,就不愿意或者不可能与同伴争论。由此而产生一个重大问题:不愿意对彼此负责,不愿意对团队负责。合作的前提是彼此信赖、求同存异、团队利益高于个人利益。
  有些合作也很和谐,但可能是虚假的表面和谐,这种和谐随时都可能土崩瓦解。
  困境之四:信用基础欠缺
  信用基础从何而来,在中国主要源于人缘地缘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是极具中国特色的三会组织。对于一帮没有共同地域或者相同、相似经历的人来说,信用基础极难建立。
  合作的初期,信用基础是不具备的,也不是靠规则能解决的。信用共识,应当是在合作人之间长期共事中潜移默化形成的规则。
  困境之五:我就做万金油,我能独挡一面
  万金油没什么不好,这是不争的事实!国内很多知名律师,也都是什么案件都办。我什么都能干,与别人合作没有任何意义。没有准确的市场定位、职业定位,就没有很好的自我定位、合作定位。
  能力超强,以个人力量足以应付众多业务者,大有人在。自己就能独挡一面,何需与人合作,招惹纷争?大凡成功的律师,皆是能力超强,既然一个人已经过得很好,何必还要合作呢?没有互补性依赖,没有资源性依赖,合作的意义往往没有价值。
  困境之六:我想当老大,我要当明星
  不想当将军的士兵不是好士兵。于是,刘辉律师在《走向合伙人之路》一书中写道:不想当合伙人的律师,也不是好律师!如果是从合作的角度来考量,绝对正确。合伙人,也不意味着必然是团队的老大。并不是所有人都想当老大,有许多人还是心甘情愿辅佐他人、居于幕后的。最可怕的就是想当老大的人遇到了一起,于是律师界产生了非常有名的轮流坐桩
  已经或者必然引起社会关注的案件、业务、事务来了,电视台、报社来采访报道了,谁都想上,这时该谁上?明星该由谁来当?
  困境之七:没人当老大,没人能当好老大
  团队的成长与发展,离不开一个强有力的人来支撑。正如成功的企业,往往都有一股独大。没有强有力的领军人物,就不可能打造一个高绩效的团队。老大的责任很大、任务很重,目标责任书上可是字字千钧。没有人愿意当老大,于是又产生了律师界非常有名的轮流坐桩
  国内领导力的课程与书籍太多太多,中国人对领导的要求实在太高太高。身先事卒、有效沟通、合理授权、善待下属、督促执行、积极指导、积极支持、勇担责任、平易近人、待人公允、追求创新……在西方团队论著中,我们根本看不到这么多近乎苛刻的庞杂要求。瓦尔特?利普曼在《论罗期福之死》一书中说,一个领导者是否高明的最终试金石,是看他能否给其他员工坚持下去的信念和意志。西方式团队对领导的要求往往只是打造团队精神、协调成员关系。在这一点上,深圳某律师团队的领导做得相当不错。
  中国的老板普遍有一个情结,就是霸王情结,喜欢事事自己做主,做主的地盘和空间越大越好,时时有人汇报工作。当领导天天把所有的活都揽在自己身上,还有什么时间思考战略,还有什么时间做决策,还有什么时间去引领团队?
  困境之八:合作方能力担忧
  这里的能力,并不是指执业年限、律师所的位置,而是指业务技能。合作方的能力怎么样?真的极难判断,这成了选择合作对象普遍面临的困惑。
  困境之九:不能做到人性脆弱
  对于大多数人尤其是担当领导职位的人来说,表现自己的脆弱是极其难受的事情,因为他们养成了在困难面前展现力量和信心的习惯。不屈不挠、坚持到底是他们的基本原则。
  以人性脆弱为基础的信任,在实际行为中到底是什么样的?
  比如,团队成员之间彼此说出我错了我办砸了我没办好我需要您的帮助我很抱歉你在这方面比我强这样的话,就是明显的特征。可以说,以人性脆弱为基础的信任是不可或缺的。离开了它,一个团队就不可能产生成长性、建设性的冲突。
  困境之十:难于决策,产生内耗
  决策,往往需要完备的信息、统一的意见。但是,信息完备与意见绝对统一都是极其罕见的,由于大家不提供尽可能多的信息、不愿意提出更多的意见和建议,领导者很难做出科学的决策。还有些合作团队的决策,要求书面的集体会签再依据规则决定,由此带来了巨大的成本浪费,甚至错失良机。
  合作很容易产生分歧,由此产生的内耗,让人不胜苦恼,当合作的结果是“1+1≤2”时,何不避而远之?
  如何做出决策并坚守决策?是团队建设必须要思考的问题。
  困境之十一:松散与紧密,难以抉择
  从合作联系程度看,律师同行合作可分为松散型、半紧密型与紧密型。合作无所谓最好的模式,只有最合适的模式。目前,我国律师界采取松散型合作比较常见,我认为,根据目前中国律师业的发展状况及法制环境,律师同行的合作初期宜采取半紧密型合作模式,并以紧密型合作为远期发展目标。
  从律师同行合作的三种模式看,松散型合作是以成本为导向,半紧密型合作是以效益为导向,紧密型合作是以事业为导向。
  松散型合作主要指遇到个案时临时合作,此类合作比较自由、简单和省事。
  半紧密型合作是指通过合作律师之间达成合作协议,在各自的法律市场上独立发展或者在共同的法律市场上团结发展,在营销信息、案源获取、案件办理、风险抵御上共同分享、负担,互相支持。
紧密型合作是指合作律师之间为了共同目标,组成一个律师所或律师团队,制定统一规则,设立统一的管理机构,在日常管理、对外宣传、财务管理、业务拓展、案件办理等方面采取统一的行动,利益共享,风险共担。
  有一部分小型律师事务就是紧密型合作团队,有些上规模的律师事务所里会有若干个紧密型的小团队。紧密型的合作已经创造出了一个又一个奇迹,但是,即使如此,仍然稀缺。
  在律师职业生涯中,大多数律师都希翼、追求完美的合作,想了很多,也试过很多。理想似乎很遥远,但是探索却永不止步。如果给律师合作下个定义的话,应当是:律师合作是指两位以上的律师通过特定规则在法律服务领域共同努力,协同提供具有竞争力的、优质的法律服务,合理分享成果和分担风险,使各方均得到其应得之份额、分流其担负之任务,通过各方所得均大于非合作状态,实现共赢互利、敬业、事业、乐业的终极目标。

                                                              (作者:曾凡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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